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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安居工程建設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快安居工程建設,改善居民住房條件,根據國家安居工程實施計劃和其他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安居工程,是指納入國家住房建設計劃,以成本價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第三條安居工程建設堅持政府支持、單位支持、個人負擔的原則;以社區發展為重點,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困難結合起來。第四條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住房建設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根據年度安居工程建設指標,市計委負責下達安居工程前期準備計劃和建設計劃。

市建委負責安居工程的具體實施。第二章項目計劃申報程序第五條凡本市市區、郊區和蜀山鎮行政區域內的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省內、直轄市和外省的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完全執行房改政策,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100%,均可申報安居工程計劃。第六條申請安居工程的建設單位自籌資金不得低於工程總造價的60%。第七條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申報條件的單位可以向市房改辦提交申請報告。由市房改辦會同市計委、市建委、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房產局等有關部門進行初審,經市安居工程指揮部批準後,由市計委編制安居工程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並報省、州有關部門批準實施。第八條建設單位列入市安居工程規劃項目的,在自籌資金和建設用地落實的前提下,其自籌資金的50%存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開設的安居工程賬戶,其余資金根據工程進度全額撥付。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壹款、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市計委憑市房改辦出具的證明,在上級批準的投資計劃內,下達安居工程預備計劃和用地計劃。第九條安居工程,建設單位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做好各項準備工作。規劃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安居工程區域,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設計單位編制安居工程區域初步設計,報市規劃委審批。第十條安居工程項目前期工作完成後,由建設單位持自籌資金到位證明、專業銀行貸款計劃和規劃圖紙、施工圖,向市計委申報項目開工。市計委在上級批準的安居工程年度投資計劃內下達項目開工計劃。

建設單位應向市計委報告工程開工情況,市計委下達的工程開工計劃應同時抄送市房改辦和市建委。第十壹條住房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向市計委、市房改辦、市建委和市統計局報送基建統計資料和分期建設資金到位情況。第三章建設和銷售第十二條市建委會同市房改辦等有關部門負責對住房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檢查和監督,確保工程質量。第十三條安居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認真編制詳細規劃,堅持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努力降低成本。第十四條房屋建築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嚴禁轉包。

住宅工程建設應盡可能選用新型墻體材料。第十五條列入國家安居工程的工程單位不得弄虛作假,套取優惠政策;不得高價轉租、出售或挪作他用。第十六條住房項目建成後,以成本價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中低收入標準由房改辦制定,報市政府審批後實施),不得有利潤。優先向無房戶、住房困難戶和住房困難戶出售,同等條件下優先向退休職工和教師中的住房困難戶出售。

具備前款條件的職工或單位,憑單位證明向市房改辦申請購房資格,經市房改辦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安居工程購房資格證書。從有資質證書的房屋施工單位購買。建設單位不得向無安居工程購房資格證書的職工或單位出售安居工程住房。單位購買住房項目向職工出售,由房改辦統壹審批。第十七條安居工程住房成本價由征地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3%管理費、貸款利息、稅金等七項因素構成。第十八條市物價局會同市房改辦、房產局、國有資產管理局、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有關部門審核確定安居工程住房銷售成本價,並由市物價局向社會公布。第四章優惠政策第十九條安居工程用地由政府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土地部門應當辦理劃撥手續,並相應減收費用。第二十條免收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商業網點配套費、教育基礎設施費、墻體材料發展基金和人防工程費,減半收取土地管理費、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費、白蟻防治費、市場交易管理費和招投標費,減免水電增容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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