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合夥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提交文件,申請變更登記→繳納登記費,領取營業執照
二,合夥企業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委派代表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或者合夥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3)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書。
(4)合夥企業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在遷入新經營場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具體要求參見設立登記提交文件第6項),合夥企業變更經營場所跨企業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經營場所前向遷入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5)法人、其他組織委派的執行合夥事務的代表發生變化的,提交其繼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繼任委派書。
(6)合夥企業變更企業類型的,應當辦理企業名稱變更;普通合夥企業變更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提交由國家有關部門或授權機構頒發的各合夥人的職業資格證明。
(7)合夥企業修改合夥協議的,應當提交由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的新修改的合夥協議或者依據設立登記時合夥協議的約定作出的修改合夥協議的決議。
(8)新合夥人入夥的,提交新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入夥協議以及全體合夥人對新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9)合夥人增加或減少對合夥企業出資的,提交全體合夥人對該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申請變更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變更合夥企業名稱,辦理了名稱預先預核的,還應提交合夥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0)《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國家局提交材料清單中無需提交
(1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事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註:領取換發的營業執照時繳回《合夥企業營業執照》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