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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息化條例信息資源開發

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本省信息資源開發標準和目錄體系,引導信息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單位、自然資源、空間地理和宏觀經濟等基礎信息數據庫。

第十八條國家機關應當使用統壹的電子政務網絡平臺和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建立和完善政務信息交換機制,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第十九條國家機關和社會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建立業務信息資源數據庫和應用系統,按照資源共享和交換制度的原則向本級政府信息交換平臺提供相關信息,並及時更新。

第二十條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應當保護知識產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開發利用其信息的單位和個人了解相關信息,並有權要求修改或者刪除虛假信息。

第二十壹條下列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有關單位應當在信息發生或者變更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在政府公眾信息網上公布,供單位和個人免費查詢:

(壹)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二)國家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職責和程序;

(三)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和條件,需要申請人註意的事項、數量、程序、期限、實施主體和結果;

(四)收費項目、標準和依據;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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