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已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二)具有對外貿易的進出口經營權;
(三)年出口創匯總額達到500萬美元以上;
(四)具有興辦海外貿易企業所需的資金和經營能力。第八條 設立海外貿易企業,屬省外經貿系統的,直接向省外經貿委申報;屬省直其他行業的,先向主管部門申報,主管部門同意後轉省外經貿委審核;屬省以下興辦的,先向同級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申報,經其同意後轉報省外經貿委審核。省外經貿委對報送的申請審核通過後,根據擬設企業的具體情況和審批權限予以審批,或者轉報省政府、外經貿部、國務院港澳辦批準。第九條 申請設立海外貿易企業,應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完成國家出口任務的情況,對擬設立企業所在國(地區)的經貿情況,設立該企業的近期和長期工作目標,擬設企業的中外文名稱、地址、內部組織形式、與外方的合資或合作方式,外派人員數量,經營範圍、註冊資金、投資金額和資金來源等。
(二)可行性論證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擬設企業所在國(地區)的基本情況,對我方常駐人員的規定,當地的市場情況分析以及企業的工作計劃和經營效益的預測分析。
(三)企業章程。
(四)合資或合作性質的企業,應報送合資、合作協議書或合同,並提供合資合作夥伴的資信材料(資信證明、商業登記、註冊證明書等)。
(五)我國駐當地使(領)館商務機構同意在該國(地區)設立機構的書面意見。
(六)其他有關文件或資料。第十條 經批準的海外貿易企業,須持同意設立企業的批復,到省有關部門辦理外匯支付、國有資產登記、稅收、海關、商檢和人員派出等手續。第十壹條 經批準的海外貿易企業,應按所在國(地區)的規定,及時到當地辦理登記註冊手續,並將國外或境外有關註冊文件的復印件報省外經貿委和主辦單位備案。第三章 經營機制第十二條 海外貿易企業經批準並在當地註冊後即為當地法人企業,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營機制。第十三條 獨資形式的海外貿易企業的總經理,由國內主辦單位聘任,其董事會由主辦單位組建。第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海外貿易企業,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董事會由股東單位按持股比例派員組成,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第十五條 對全省海外貿易企業實行經濟目標管理。經濟目標由主管部門和董事會(或主辦單位)按財政年度進行考核。
(壹)已開業的企業,第壹年進出口經營額應達到壹百萬美元以上,以後每年遞增20%以上。
(二)企業第壹年由主辦單位提供開辦費和流動資金,第二年做到費用自給或有盈利,從第三年起核定盈利指標。
(三)企業每半年向省外經貿委和主辦單位匯報壹次工作;每年度結束後,書面報送壹份工作總結和財務報表。
(四)經濟目標年度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的資產保值增值情況;擴大出口創匯及其業務情況;盈虧情況及主要原因;派駐人員情況,包括政治表現和業務績能以及有無違紀情況。
(五)經過考核,全省每年評選10家先進海外貿易企業。對被評為先進海外貿易企業的主辦單位和外派人員,給予壹定的物質和精神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