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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鐵路安全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暢通,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的設計建設、線路安全、運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鐵路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依法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建立政府統籌、部門協作、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行業監管、社會監督的運行機制。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鐵路線路封閉區域外的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將鐵路安全工作納入當地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範圍,將鐵路護路聯防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健全鐵路安全管控長效機制。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加強鐵路沿線治安防範工作和重點路段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指導鐵路護路聯防組織開展聯防,防範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林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通信、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鐵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鐵路沿線安全管理工作,履行鐵路護路聯防責任。第六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鐵路線路封閉區域內的鐵路安全,接受鐵路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履行鐵路行政執法監督職責,依法查處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和相關執法部門開展鐵路沿線綜合安全管理。第七條鐵路項目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統籌考慮當地城鄉規劃、產業布局、生態紅線、征地拆遷、公共通信和電力網絡等,避開人口密集區、企業工礦區等容易出現安全問題的區域,研究制定確保鐵路安全的設計和建設方案。第八條鐵路安全設施應當與鐵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鐵路建設項目竣工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進行運營安全評估。只有通過驗收和評估並符合運行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運行。

投入運營前,鐵路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打樁、封閉、綠化等方式建設鐵路防護帶和綠化帶,並對鐵路路基實施安全防護。投入運營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鐵路線路、鐵路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及時處理安全隱患,確保鐵路安全運營。第九條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劃定和公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並組織同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鐵路監管部門依法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新建、改建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或者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範圍需要調整的,應當自鐵路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批準之日或者確定調整之日起30日內,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並公布。第十條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並公布後,根據工程竣工資料進行劃定,繪制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面圖,並按照平面圖設置標樁和易於識別的警示保護標誌。設立標樁和警示標誌等相關工作應當在鐵路安全設施驗收或者鐵路線路開通前完成。第十壹條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飼養牲畜、種植樹木及其他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美觀的植物。

禁止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放氣體、固體和液體汙染物或者廢棄物,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禁止攀爬、鉆穿、損壞鐵路線路保護設施,擅自進入鐵路線路封閉區域;禁止在鐵路線兩側各500米範圍內飼養放風箏、氣球、燈籠、飛機等低空漂浮物。第十二條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取土、挖砂、挖溝、放空作業,或者堆放、吊掛物品,應當征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並簽訂安全協議,遵守保障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範,采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行為的發生。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履行鐵路安全管理責任,派員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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