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2017)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新聞信息,包括對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事務的報道和評論,以及對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和評論。
第三條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促進積極健康向上的網絡文化形成,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條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根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
第二章許可
第五條通過互聯網站、應用、論壇、博客、微博、公眾賬號、即時通訊工具、網絡直播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禁止未經許可或者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前款所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和傳播平臺服務。
第六條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主要負責人和總編輯是中國公民;
(三)有與業務相適應的專職新聞采編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支持人員;
(四)有健全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五)具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六)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許可的,應當是新聞單位(含由其控制的單位)或者新聞宣傳部門主管單位。
合格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實行特別管理單位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還應當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備案手續。
第七條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資經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和國內外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資企業應當向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申報安全評估。
第八條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實現采編與經營分離,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的采編和經營。
第九條中央新聞單位(含其控制的單位)或中央新聞宣傳部主管單位提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申請的,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並決定;申請主體為地方新聞單位(含其控股單位)或地方新聞宣傳部門主管單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並決定;申請主體為其他單位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並初審後,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決定。
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決定批準的,頒發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續期。
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定期向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許可受理和決定情況。
第十條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主要負責人和總編輯為中國公民的證明;
(二)專職新聞采編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支持人員的資格;
(3)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系統;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
(五)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安全評估報告;
(6)法人資格、場所、資金和股權結構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經營
第十壹條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立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全面負責。主編候選人應當具有相關專業經歷,符合相關條件,並報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並接受專業培訓和考核。從事新聞采編活動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應當具備新聞采編人員職業資格,並持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壹制發的記者證。
第十二條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完善信息發布審核、公共信息檢查、應急響應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備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向用戶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臺服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相關服務。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對用戶身份信息和日誌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編輯、發布、轉載、刪除新聞信息,或者幹擾新聞信息呈現或者搜索結果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四條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臺服務,應當與其平臺註冊用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用戶開設公眾賬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賬號信息、服務資質、服務範圍等信息進行審核,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在轉載新聞信息時,應當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轉載中央新聞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單位以及其他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並標明新聞信息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實名等內容。,且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確保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在轉載新聞信息時,應當遵守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現含有違反第三條或者前款規定的內容的,應當立即依法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措施,保存相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主要負責人、總編輯、主管單位、股權結構等影響許可條件的重大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應用新技術,調整和增加具有新聞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應用功能,並向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申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安全評估。
第十八條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號。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社會投訴舉報渠道,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日常檢查與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依法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完善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執法人員在開展執法活動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可以向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舉報。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方式,收到舉報後應當依法處置。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壹條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信用檔案,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和約談制度。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將與國務院電信、公安、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溝通協作,依法開展聯合執法等專項監督檢查活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未經許可或者超越許可範圍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在經營過程中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的,由原許可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暫停新聞信息更新;《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予換發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壹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暫停新聞信息更新,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第三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十九條第壹款、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暫停新聞信息更新,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壹款、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所稱新聞單位,是指依法設立的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社和新聞電影制片廠。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也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照本規定,移送電信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國家對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和網絡出版服務另有規定的,同時遵守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2065年6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