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條件:申請人應為獲得壹般認證以上的企業;必須開通關稅電子支付;上壹自然年度月平均納稅次數不少於4次;向海關申報符合標準要求,遵守海關稅收征管法律法規,及時納稅。
2.申請在多個直屬海關匯總征稅的註意事項:企業應向直屬海關職能部門提出申請,並列出在壹個或多個直屬海關匯總征稅的情況。經海關審核批準,企業具備在全國各口岸海關辦理匯總納稅的資格。隨後,企業應向直屬海關職能部門提交保證金或銀行保函。擔保受益人包括企業境內直屬海關和其他開展匯總納稅業務的企業直屬海關。
3.“壹保通用”和“壹保通用”有兩個前提條件:壹是直屬海關通過企業申請;二、銀行保函的受益人包括境內直屬海關企業和其他申請合並納稅業務的直屬海關企業。企業應向直屬海關提交保證金或銀行保函。壹般擔保賬戶在海關備案後生成,自動用於直屬海關企業申請匯總納稅。
4.另外,保函的使用要求:企業進行進出口匯總納稅申報時,選擇匯總納稅方式,輸入壹般保函編號進行備案。壹份報關單對應壹個總保單號。
當然,如果企業違反海關規定,也有相應的處罰措施。企業存在拖欠稅款風險的,海關可以凍結該企業匯總納稅總擔保賬戶,暫停匯總納稅。企業逾期不納稅的,海關進行違法登記。壹個自然年度內出現兩次以上稅收延期或稅收風險的,海關取消匯總納稅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