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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促進和保障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與發展,規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是經國務院批準,實行特殊經濟政策進行經濟開發、開放的特定區域。

開發區包括霍爾果斯口岸園區(含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伊寧園區、清水河園區和兵團分區。

開發區的開發、建設、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堅持統籌規劃、內引外聯、創新驅動、綠色發展的原則。第四條 開發區應當利用對外開放的區位優勢,拓展對外聯結通道,發揮口岸和交通樞紐的作用,吸引國內外資金、技術、人才,促進產業集聚發展,構建現代產業體系,建設成為投資貿易便利、監管高效便捷、法治環境規範的絲綢之路經濟帶的示範區。第五條 鼓勵境內外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開發區內投資、興辦企業或者設立機構。

開發區內企業、機構和個人依法享受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優惠政策,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開發區內企業、機構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誠實守信、依法經營。第六條 鼓勵開發區先行先試,探索制度創新,建立容錯免責機制。

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未明確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項,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開發區開展創新活動。第二章 管理服務第七條 霍爾果斯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作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開發區的管理工作。

霍爾果斯口岸園區、伊寧園區、清水河園區、兵團分區分別設立管理委員會,接受開發區管委會的領導。兵團分區自行建設、自行管理。

開發區實行封閉式管理、開放式運營、自主式開發、壹站式服務的運行機制。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立開發區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綜合協調工作,督促落實相關政策,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加快推進開發區發展。第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開發區管委會行使自治區級管理權。

自治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根據自治區有關規定將其行使的行政管理權限下放開發區管委會行使。下放的權限,自治區相關部門應當履行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需要國家審批的事項,由自治區相關部門按照程序報批。

對屬於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管理權限,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委托行使的外,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委托開發區管委會行使。第十條 開發區管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實施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制定各項管理制度;

(二)行使國家、自治區賦予的經濟管理和審批權限;

(三)編制和組織實施總體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各專項發展規劃;

(四)負責招商引資工作,按規定權限審批、審定、申報各類投資項目;

(五)負責區域內基礎設施和公***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負責財政預決算、國有資產管理、投融資和金融管理工作;

(七)負責開發區的項目申報、基礎經濟數據統計;

(八)負責各類進出口行政事務;

(九)負責開發區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工作,按照規定權限審核、審批文化廣播影視業務;

(十)負責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及其配套區的管理協調工作;

(十壹)協調金融、海關、檢驗檢疫、邊境檢查、道路運輸等相關部門的工作;

(十二)負責開發區相應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工作;

(十三)行使自治區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職權。第十壹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定期與霍爾果斯口岸園區、伊寧園區、清水河園區和兵團分區***同研究開發建設、產業發展、招商引資、對外宣傳等事項。

開發區管委會建立統壹的財政、稅收、統計、登記、國土資源、企業註冊等管理制度。霍爾果斯口岸園區、伊寧園區、清水河園區和兵團分區管委會按照規定向開發區管委會報送規劃、基礎經濟數據等資料。第十二條 開發區管委會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相應的職能部門,建立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管理機制。第十三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制定人才培養、引進和保障等辦法,創新人事管理制度,探索多種形式的用人機制和分配激勵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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