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壹章 總則
第二章 登記程序
第壹節 註冊登記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三節 轉讓登記
第四節 抵押登記
第五節 註銷登記
第三章 機動車查驗
第壹節 查驗組織
第二節 查驗要求
第三節 查驗員管理
第四章 機動車牌證
第壹節 牌證發放
第二節 牌證補換領
第三節 檢驗合格標誌發放
第五章 校車標牌核發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壹節 規範化建設
第二節 檔案管理
第三節 工作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警車管理規定》和《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範的規定設置業務場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範規定的程序核發校車標牌。使用互聯網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的,按照互聯網交通管理業務工作有關規定的程序辦理。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應當設置查驗崗、受理崗、檔案管理崗和監督崗。
第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告知職責。對到車輛管理所的群眾咨詢、辦理業務的,應當提供免費咨詢、導辦服務,準確解答、壹次告知辦理流程和材料;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壹次書面或者電子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或者電子告知理由。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查驗機動車。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機動車類型標準確定機動車的車輛類型和使用性質。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機動車登記信息數據庫規範和信息代碼標準建立計算機管理數據庫。按照機動車登記信息采集和簽註標準,將信息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制作有關證、表。按照車輛和駕駛人管理印章標準使用印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機動車牌證標準制作、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書”)、機動車號牌(以下簡稱“號牌”)、機動車行駛證(以下簡稱“行駛證”)、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以下簡稱“檢驗合格標誌”)。按照機動車檔案管理標準管理機動車檔案,實行機動車檔案電子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