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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生豬定點屠宰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壹條 為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提高肉食品衛生質量,保障人民身心健康,促進生豬生產的發展,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城區從事生豬屠宰、加工、銷售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實行統壹規劃、分區負責。第四條 市畜牧部門是生豬定點屠宰工作主管部門,其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

(二)制訂生豬屠宰場(點)設置規劃;

(三)負責生豬屠宰場(點)的審批工作;

(四)負責生豬屠宰場(點)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或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各區畜牧部門負責具體管理工作。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攜同畜牧部門***同做好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

(二)負責生豬屠宰場(點)的核準登記;

(三)監督檢查經營業戶的肉品檢驗情況;

(四)負責或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衛生、稅務、物價、商業、公安、環保、市容管理等有關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分工,配合主管部門做好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第六條 生豬定點屠宰場(點)按規劃設立,並按以下規定審批:

(壹)由申辦單位或個人向市畜牧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環保、規劃和市容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符合開辦條件的,由畜牧部門批準,並領取《畜禽及其產品經營衛生許可證》。

(二)屠宰操作人員須經衛生部門體檢合格後,領取《健康檢查合格證》。

(三)持上述證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核準頒發營業執照,並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禁止無證設立生豬屠宰場(點)及從事屠宰加工業務。

畜牧、工商、衛生部門對已批準經營的屠宰場(點),每年應分別進行壹次核檢。第七條 設立生豬屠宰場(點)應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與屠宰量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基本設施,包括待宰圈、屠宰間、貯肉分割間、急宰間、病豬隔離圈、汙水沈澱池、檢疫室,屠宰工更衣室。屠宰間、貯肉分割間不少於60平方米,地面和墻裙應采用易洗刷的不透水材料,屋頂高不低於2.5米,有上、下水設施;

(二)有符合衛生標準的水源和通風條件;

(三)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盛器、用具、消毒藥品及器械,並建立必要的衛生消毒制度;

(四)屠宰間外設竈門,並符合防火要求;

(五)有專用運輸肉品的工具。運輸車要包裝鍍鋅板,上、下有覆蓋布;

(六)具備開業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居民小區、水源保護區及醫院、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食品生產或銷售網點、有毒有害工廠或倉庫等場所附近不準設立生豬屠宰場(點)。第九條 屠宰生豬必須進行宰前檢疫、宰後檢驗。對經檢驗合格的肉品,胴體兩側應加蓋“驗訖”印章。經營業戶必須持檢驗合格證進入市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驗證後方可銷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購銷病、死生豬,不得銷售、加工未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豬肉。第十條 畜牧部門到屠宰場(點)實施檢疫檢驗。國營肉聯廠自行收購屠宰的生豬檢疫及肉品檢驗工作由廠方負責,並接受畜牧部門監督檢查。外進豬肉由各區設立的外進豬肉檢驗點負責檢驗,並開據有關證明。第十壹條 在檢疫中發現疫情和檢驗不合格的豬肉及制品,由畜牧部門按有關規定及時作無害化處理,費用由畜(貨)主承擔。第十二條 生豬屠宰後的肉品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壹)胴體及內贓不得帶有血毛糞汙、傷斑、病竈及有害腺體。

(二)胴體應懸掛於通風、陰涼、清潔的場所,不得靠墻、著地或被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品汙染,胃腸及其他內臟、肉品應分別盛放,不得直接落地。

(三)食用血必須采用健康生豬。第十三條 生豬屠宰環境要加強管理。汙物不準隨意堆放,及時清運到指定地點。汙水須經沈澱池沈澱後排入指定的汙水管線或排水溝內。第十四條 屠宰場(點)的加工人員應加強個人衛生和勞動保護,操作時應著清潔的工作服及鞋帽。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壹款(壹)項、第二款和第八條規定、未取得《畜禽及其產品經營衛生許可證》或擅自設立屠宰場(點)加工生豬及肉品的,由畜牧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經銷肉品,並處以5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由畜牧部門會同工商部門對業戶予以警告,並限期改進;逾期仍未改進者,責令停業整頓,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直至吊銷《畜禽及其產品經營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三)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壹款、第十條規定,經銷無檢驗合格印記和檢驗合格證明的肉品,由畜牧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以肉品價值的50%至100%的罰款,並責令其補檢、加倍收取檢驗費。

(四)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單位或個人購銷病、死生豬,銷售、加工檢驗不合格的肉品,由畜牧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並視情節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壹、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由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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