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津貼是指有就業創業意願的低收入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貧困家庭高校畢業生以及殘疾、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且畢業當年極度貧困的人員。可以選擇其中壹種困難情況,按規定申請壹次性津貼。大學生在濟南創業,政府會給予壹定的幫助和優惠,鼓勵他們在濟南創業。適用對象為:畢業年度內的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指實施高等教育的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份是指畢業發生的自然年份,即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大學生想創業,也可以申請創業資金和場地。只要是有益的,能夠有效實施的,國家都會大力支持。高校畢業生畢業後兩年內自主創業並在創業實體所在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註冊資本(資金)低於50萬元的,允許分期到位。首期出資不低於註冊資本的65,438+00%(出資不低於30,000元),65,438+0年內實收註冊資本增至50%以上,余額可在3年內分期到位。大學畢業生在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新創辦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經稅務機關批準,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新設立的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信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經稅務機關批準,第壹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設立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工業、外貿工業、旅遊業、物流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餐飲業、教育文化事業和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經稅務機關批準,免征企業所得稅壹年。
具體優惠政策:
(壹)吸納符合“壹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政策條件的人員5人以上(不含創業者本人),壹次性創業補貼標準提高到3萬元。
(二)吸納合格人員3名(含)
5人(含),壹次性創業補貼標準為24000元。
(三)未吸納或吸納合格人員少於3人的,壹次性創業啟動補貼標準為654.38+0.2萬元。
(四)壹次性創業補貼和壹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每個創業者和每個企業只能領取壹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七條
國家倡導勞動者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提高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自主擇業。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為勞動者自主創業、自主擇業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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