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企業技術進步,是指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先進管理方法,開展的技術創新、技術改造、技術推廣和服務方式創新等活動。第三條企業技術進步應當以市場為導向,堅持企業自主和政府引導相結合,遵循相關產業和技術政策,註重節能環保,開發、應用和推廣先進適用技術,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引導和鼓勵企業、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協同推進企業技術進步,鼓勵社會資源參與企業技術進步活動。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技術進步的引導和服務,制定和實施鼓勵和支持企業技術進步的政策措施,激發企業技術進步動力,推動產業高端化,促進產業集約集聚,促進信息化與工業化、服務業與制造業融合互動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部門間的聯動協作機制,加強統籌規劃、組織領導和政策協調,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企業技術進步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技術進步的指導、協調、服務、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負責企業技術進步工作。
各類行業協會和社會服務機構應根據自身特點做好企業技術進步的相關工作。第二章指導和服務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企業技術進步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企業技術進步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技術進步總體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企業進行技術進步。第七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的規定,發布技術改造投資和新技術、新產品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產業發展指導目錄,適時發布本省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逐步縮小企業技術進步項目的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範圍,消除地方保護和地區封鎖,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第九條建立和完善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和企業技術服務平臺,為企業提供R&D設計、檢驗檢測、技術轉讓、大型軟件利用、知識產權保護、品牌創建、標準制定和人才培訓等服務。
鼓勵和引導各類社會資源以多種方式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技術服務平臺。第十條鼓勵企業開展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形成自主知識產權,實現知識產權產業化。引導企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提高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管理能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為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指導、幫助和服務,依法查處侵犯企業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第十壹條引導企業開展以下活動:
(壹)獨立或聯合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等研究開發機構;
(二)利用國際國內科技資源實施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
(三)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職業學校或者培訓機構聯合培養專業技術人員和高技能人才;
(四)通過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加速折舊等方法,加大對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的投入;
(五)應用信息技術實現設計數字化、產品智能化、生產自動化、管理網絡化、商務電子化;
(六)通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創新商業模式、進行業務重組,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第十二條鼓勵企業開展群眾性的技術創新、技術改造和合理化建議活動,為職工發揮技術專長創造條件。
工會應當發揮自身優勢,組織職工結合企業開展技術學習培訓、技能競賽等活動,促進企業技術進步。
企業職工應當努力提高技術水平,遵守職業道德,保守企業技術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