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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泰州市興化市:商品房認購後不得擅自更改購房者姓名

12月11日,江蘇省泰州市興化市發布《關於進壹步規範商品房退房和變更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提到,嚴格執行商品房購房實名制,認購後不得擅自更改購房者姓名(父母、子女以及夫妻之間除外)。

《通知》規定,嚴格執行商品房購房實名制,認購後不得擅自更改購房者姓名(父母、子女以及夫妻之間除外)。已通過興化市房地產市場網絡管理系統認購、合同備案的,經雙方協商壹致需解除認購協議、備案合同的,由開發企業和購房人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並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通知》強調,意向購房者到開發企業公布的申購地點進行申購,申購人數超過2人的,開發企業應按照公平公正原則抽簽確定購房人,抽簽工作須在申購期限屆滿後3日內完成(遇節假日順延)。開發企業不得指定認購,也不得拒絕他人認購。

第三方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分析,想要通過此類更名來回避價格監管的情況將得到遏制。尤其是其提到“開發商不得指定認購,也不得拒絕他人認購”的壹點,說明開發商本身存在保留好房源的動機。通過此類更名的政策,實際上可以實現房子的偷偷轉讓。這顯然就是開發商本身在進行炒房。所以興化的政策有助於房地產市場的穩定。而類似政策具有代表性。今年包括徐州、淮安、南通、泰州等地都出現了炒房的現象,自然需要積極管控,進而確保剛需購房者的利益。

以下為《關於進壹步規範商品房退房和變更管理的通知》全文: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規範我市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壹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規範市區商品住房銷售行為的通知》(泰建發〔2017〕196號)、《泰州市房產管理局關於進壹步規範商品房買賣合同變更和退房管理的通知》(泰房發〔2017〕1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壹步規範商品房退房和變更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嚴格執行商品房購房實名制,認購後不得擅自更改購房者姓名(父母、子女以及夫妻之間除外)。已通過興化市房地產市場網絡管理系統認購、合同備案的,經雙方協商壹致需解除認購協議、備案合同的,由開發企業和購房人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並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解除認購協議、備案合同的商品房房源對外公開銷售,統壹在興化市人民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其中認購房源公示期限為5天;合同已備案房源公示期限為10天。公示內容包括房屋坐落、面積、銷售價格、申購時間、申購地點和開發企業聯系方式等。

三、商品房房源認購不得超過30日。對超過30日仍未進行網簽備案的房源,由我局在興化市人民政府網站進行公示,按原價對外公開銷售,公示期限為5天,公示內容包括房屋坐落、面積、銷售價格、申購時間、申購地點和開發企業聯系方式等。

四、解除認購協議、備案合同的商品房房源對外公開銷售時,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原認購協議、備案合同的銷售價格,不得在原購房條件的基礎上再設置額外條件。

五、公示期內,意向購房者到開發企業公布的申購地點進行申購,申購人數超過2人的,開發企業應按照公平公正原則抽簽確定購房人,抽簽工作須在申購期限屆滿後3日內完成(遇節假日順延)。開發企業不得指定認購,也不得拒絕他人認購。

六、認購協議、備案合同需進行父母、子女以及夫妻之間更名的,應提供戶口簿等相關證明文件材料。

七、因買賣糾紛協商不成要求解除認購協議、備案合同的,應提交生效的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的手續。

特此通知。

興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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