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換領的,需要提交身份證,申請補領的,需要提交戶口簿或者居住證。有了憑證的收據,就可以在異地的領取點領取憑證了。
異地辦理身份證的程序
1.申請人持有效期內的暫住證或工作居住證或居住證或居住登記卡,到當地派出所拍攝居民身份證數碼照片,現場采集指紋信息。
2.申請人領取證件時,需持居民身份證證明到派出所領取。
3.未滿16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補領,並提供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1.攜帶本人過期的身份證(沒有的話要帶戶口本)到當地派出所辦理身份證,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辦證工本費。
2.異地補辦身份證,我帶戶口本或舊身份證、居住證或暫住證到妳現在居住的街道派出所。派出所現場拍照,根據指紋采集信息。派出所周壹到周五辦理身份證,周六周日休息,當然法定節假日除外。
3.居住地受理: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受理點提出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申請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戶口簿或者居住證。
4.戶籍地簽發: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換領補領申請後,將受理信息及時傳輸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由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
5.居住地制發證件:居住地公安機關收到制發證件信息後,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制發、核驗、發放工作,申請人憑證件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發證書的,在取得新證書時,應當交回原證書。
居民身份證遺失的,應當申請補領。未滿16周歲的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換領、更新或者補領新卡。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公民常住戶口地址變更情況記錄在居民身份證機讀項內並告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十壹條國家決定換發新壹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屆滿、公民姓名發生變更或者證件嚴重破損無法辨認的,公民應當申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事項有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卡;當妳得到壹張新卡時,妳必須歸還原來的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