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壹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安置方式。黨委、政府負責為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安排工作和崗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幫助就業,並給予退休待遇。
2.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盡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則。
3.國家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機構,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負責全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成立相應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機構。
4.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是壹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
二、安置地點
1.軍隊轉業幹部壹般按原籍或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或按入伍前或結婚時配偶有常住戶口的地方安置。
2.配偶已嵌入部隊的軍隊轉業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在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
(3)配偶取得天津、重慶、省會(自治區首府)及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
(4)配偶已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
3.父母無子女或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在其父母或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在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都是軍人,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安置在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退伍地。
4.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在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在父母或配偶父母或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個體戶;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在飛行、海軍艦艇上工作滿10年的;
(3)戰時榮立三等功,平時榮立二等功;
(4)因戰致殘。
5.雙方都是軍隊幹部,同時轉業的夫妻,可以安置在壹方原籍或入伍地,也可以安置在配偶符合當兵條件的地方;壹方轉業,留隊壹方符合配偶隨軍嵌入條件的,轉業壹方可以到留隊壹方所在地。
6.因國家重點工作、重點建設項目、新擴建單位等工作需要的軍隊轉業幹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在本地區安置。
三。工作分配和就業
1.擔任師級職務或者營級以下職務(含師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且軍齡不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有計劃地安置。擔任團職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職且軍齡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
2.計劃內的軍隊轉業幹部,黨委、政府根據其德才表現、職務等級、在部隊的貢獻和專長,安排工作崗位和職務。
擔任師級或者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壹般分配相應的領導職務。在師、團級軍隊轉業幹部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擔任師、團級、營級職務的其他軍隊轉業幹部,最低任職年限參照上述規定合理安排。
3.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壹般應當根據其在部隊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如果工作需要,可以安排行政職務。擔任行政職務兼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根據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意願,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4.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年度征兵計劃應當首先用於安置軍隊轉業幹部。人員編制滿編的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根據實際接收人數相應增加人員編制,人員工資總額相應增加。
5.黨和國家機關接收按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在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對擔任師、團級職務的,采取考核、調動等方式安置。對擔任營級以下職務的,采取考試、雙向選擇的方式安置。有些崗位也可以在軍隊轉業幹部中競爭上崗。
6.對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按其軍銜安排相應的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給予3年適應期。企業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主管部門編制計劃,根據軍隊轉業幹部本人自願分配,企業安排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並給予2年適應期。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固定期限的勞動就業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違約解除、辭退或者終止勞動就業合同。
7.中央和國家機關在京以外的直屬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按時完成當地黨委、政府下達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需要增加編制、崗位和工資總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8.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采取提供政策咨詢、組織就業培訓、拓寬就業渠道、向用人單位推薦、納入人才市場等措施,為其就業創造條件。
9.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社會上招聘人員時,應當優先安排適合軍隊轉業幹部的崗位,錄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
10.對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經濟實體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給予政策支持,財政、工商、稅務等部門應酌情提供低息貸款,及時發放營業執照,並按照社會再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等稅費。
第四,治療
1.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待遇不低於其所在部隊同等條件人員接收安置標準。津貼、補貼、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職務級別低於復員時職務級別的,享受與復員時職務級別相當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退休待遇。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到地方後受到降職以上處分的軍隊轉業幹部。
3.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工資、津貼、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4.軍齡,軍隊轉業幹部,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待遇。在部隊從事護理、教學工作,但轉業後仍從事本職業的,其在部隊的護理、教學經歷應連續規劃,並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5.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當地政府按月發給退休費。軍齡滿20年的團級、營級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休費,按照同職務級別軍隊幹部的月職務、職級(等級)工資和本人轉業地方軍隊統壹規定的津貼、補貼為基數和基數的80%與軍齡全額工資之和計算。軍齡超過20年的,從21年開始,軍齡增加的每月退休費為1%。
6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符合下列條件和標準:
(1)榮立三等功、二等功、壹等功或被軍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按月退休費的5%、10%、15%發放。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標準發放。
(2)在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65,438+00年、65,438+05年及20年以上者,分別按月計發退休養老金的5%、65,438+00%、65,438+0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標準發放。
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標準與本條規定合並後,每月退休費不超過本人安置地每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壹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
7.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休費,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生活費的調整情況進行調整和增加。在經濟發達地區,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月退休費低於安置當年黨和國家相應職務退休幹部月退休費的,安置地政府可發放差額補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費免征個人所得稅。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選拔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停發退休待遇。
8.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死亡後,從死亡次月起停發退休費。根據不同情況,給予本人10個月至去世前40個月的退休養老金作為撫恤金,並給予壹定數額的退休養老金作為喪葬補助。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遺屬確有困難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
9.按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所在單位相應軍職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政治待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安置地相應職務級別離休幹部的相關政治待遇。
10.現役期間被中央軍委授予榮譽稱號的軍隊轉業幹部,比照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被軍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榮立壹等功、被評為全國模範軍隊轉業幹部的,按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
動詞 (verb的縮寫)培養
1.軍隊轉業幹部培訓是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在政策、資金等方面給予必要保障。
2.對按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應進行適應性培訓和專業培訓,有條件的地區也可組織安置前培訓。培訓工作貫徹“學用結合、按需施教、註重實效”和“訓評用結合”的原則,增強針對性和實用性,提高培訓質量。
3.按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專業培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部門或專業集中組織實施,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軍隊轉業幹部在培訓期間享受接收安置在職人員的壹切待遇。
4.自主選擇軍隊轉業幹部就業培訓,主要依托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具體實施,或者委托地方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具體工作。培訓主管部門要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加強定向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競爭力。
5.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主要負責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適應性培訓和部分專業培訓,以及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提供社會服務的收入主要用於補貼培訓經費的不足。
6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在師資、教學設施等方面支持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報考各類院校的軍隊轉業幹部,應適當放寬年齡條件,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獲得二等功以上獎勵的,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
不及物動詞住房保障
1.指導思想
按照國家和軍隊關於進壹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現行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逐步實行軍隊轉業幹部住房分配的貨幣化、商品化和社會化,以促進軍隊建設,維護軍隊轉業幹部的切身利益。
2.基本原則
與國家和軍隊房改政策相銜接,堅持編制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共同負擔的原則,體現對軍隊轉業幹部的優待。軍隊轉業幹部享受與復員時同等職級或條件的地方人員住房待遇。
3.住房供應安全
(1)擔保模式。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主要通過購買經濟適用房、現有住房或租賃周轉房、建設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2)住房供應。安置人員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按規定為軍隊轉業幹部提供保障性住房和周轉房。對已全部遷戶的軍隊轉業幹部,在向地方申報前提供住房;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向地方報到後壹年內提供住房。提供的經濟適用房、周轉房要選址合理,質量可靠,配套齊全。
(3)購買經濟適用房。安置區人民政府和安置單位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優先出售給軍隊轉業幹部。軍隊轉業幹部的購房面積由其家庭支付能力自主確定。
(4)租賃周轉房。對安置地暫時難以提供保障性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無房且購買保障性住房資金確有困難的其他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單位提供周轉房出租。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建造或購買適當數量的住房,作為軍隊轉業幹部的周轉住房,重點解決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問題。
(5)購買軍隊住房。在出售地區租住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及配偶無其他住房的,可按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關規定購買現有住房。
(六)建造自有房屋。各地要支持和鼓勵軍隊轉業幹部結合小城鎮改造建設和改造自己的住房。軍隊轉業幹部自建住房,享受國家和安置地區人民政府關於自建房的優惠政策。
(7)住房檔案移交。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況和住房需求,由團以上幹部、財政、營房部門審核上報。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檔案隨本人檔案壹並移交地方。
(8)歸還軍人住房。租住軍隊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或配偶已購買或租住地方住房、自建住房或通過其他方式解決住房的,應及時退還軍隊住房。
4.住房補貼
(1)住房補貼來源。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轉業後在當地工作期間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按有關規定解決。
(2)住房補貼對象。2000年及以後,經批準轉業的軍隊幹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已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安全工程房價購買住房的,或已給錢補差價的,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配偶已租住當地住房,可按房改成本價購買。房屋實際建築面積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按軍隊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償。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其配偶現租住的住房,夫妻雙方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
(3)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照《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後財字[2000]第101號)計發。18)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發放,計算發放時間截至軍隊停止工作的次月。安置區保障性住房基準價高於軍隊基本住房補貼基準價的,軍隊按規定計算發放地區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的住房補貼,由接收安置單位按照其所在部隊同等職務級別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4)住房補貼申請。軍隊轉業幹部在服現役期間申請住房補貼,應當如實提供家庭住房等相關情況,由所在團以上單位營房部門會同幹部、財務部門審核辦理。
(5)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軍隊轉業幹部離開部隊時,由團級以上財政部門發給個人。其中,租賃軍人住房的,返還的軍人住房將發放給個人。
(6)配偶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的住房補貼按其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已實行住房補貼制度的單位應按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及時撥付。夫妻雙方都是軍隊幹部。如果壹方在跳槽時需要購買住房,留下來的壹方可以申請住房補貼。
七。社會保障
1.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視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現役軍人服現役期間的醫療和其他保險費用,轉入安置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障待遇。對於接收安置單位及其軍隊職務的人員;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障,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3.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的,在錄用期間,按照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對應或者具備同等條件的安置地的有關規定,給予醫療保障。
八、家庭安置
1.軍隊轉業幹部隨配偶分配工作,安置地黨委政府參照其職務等級和合理的職業安排,與軍隊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安置,並發給報到通知書。調入和調出單位相應增加或減少工資總額。對分配到實行合同制、聘任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隨配偶調配,給予兩年適應期。在適應期內,非因本人原因,不得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合同。
2 .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配偶和子女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地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給予政策扶持,按照國家和安置地的有關規定減免稅費,促進就業。
3.軍隊轉業幹部的配偶和無工作的子女可隨需求隨遷,地方公安部門憑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主管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搬遷落戶手續。隨遷子女需要轉學或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安排;報考各類院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身邊無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轉工作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辦理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調動和學習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4.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子女已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其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移或者繼續繳納。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和安置地的有關規定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建築企業勞動合同範本1
甲方公司代表簽字(蓋章):身份證號:乙方簽字: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勞動合同。
1.合同期限為:從_ _ _ _ _ _ _至防水工程完工。
二、工作內容。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安排與施工相關的工作。勞動合同期內,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