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間組織管理科。制定全市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社團和市本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查處未經登記的社團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的違法行為,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指導和監督全市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3)優撫處(焦作市雙擁工作辦公室)。監督落實全市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和補助政策和標準;審批和表彰革命烈士;負責退役士兵、人民警察、國家公務員和民兵的傷殘評定;指導全市優撫醫院、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散葬烈士墓和烈士陵園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擁軍擁政愛民活動;參與組織協調駐科部隊重大軍事行動的供應、保障和慰問工作;協調駐嬌嬌部隊參與地方重大項目、公益事業、搶險救災、扶貧濟困、軍民共建等擁政愛民活動;參與協調處理軍事歷史遺留問題和軍民矛盾糾紛;承擔擁軍擁政愛民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4)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科。負責全市無軍籍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士官和軍隊離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以及1980之前安置的離退休幹部職工的服務管理;指導全市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站)的建設和管理;落實離休幹部和軍隊職工(遺屬)的相關政治、生活待遇;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的住房改革。
(5)復員退伍軍人安置科。負責全市1-4級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軍隊轉業幹部、殘疾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參與制定接收安置規定,會同有關部門下達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轉業士官和軍隊轉業幹部的交接工作;負責待分配期間城市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生活補貼發放;指導和協調復員退伍軍人的穩定工作;指導月山軍供站的管理工作。
(6)救災科。制定救災政策;承擔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建設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承擔全市災情的核實和統壹發布工作;承擔救災款物的管理、發放和使用監督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災民緊急轉移安置、農村災民受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承擔市級救生救災物資儲備和救災捐贈;制定減災計劃;承擔市救災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7)社會援助科。組織制定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和臨時救助;承擔省、市財政投入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等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參與制定住房、教育和司法救助的相關措施;承擔全市社會救助的信息化管理。
(8)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研究提出改進和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指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工作者的培訓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組織和制度建設;監督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開展村(居)民自治示範活動;承擔市農村村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制定全市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管理發展規劃,指導全市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9)地名的劃分。擬定全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辦法;負責鄉、鎮、街道辦事處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邊界變更和政府駐地遷建的審核審批;負責市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劃定和管理;指導和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承擔毗鄰省市邊界線劃定工作;指導縣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劃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地名檔案、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和出版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批。
(10)社會福利和慈善促進科。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制定保護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的政策;制定社會福利機構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管理市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制定扶持社會福利企業的政策;組織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指導慈善工作;組織和指導社會捐贈工作;指導殘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復工作。
(xi)社會事務司。制定婚姻、殯葬和城市生活無扶助管理政策;推進婚俗、殯葬改革;指導收養工作,承辦兒童涉外收養登記;指導和協調對無生命人員的救助工作;指導全市涉外和涉港澳臺婚姻登記工作;承擔全市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
(12)老齡部。擬定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指導和協調全市老齡工作;指導老年人權益保護工作;引導社會力量興辦社會養老服務機構;負責全市知名的民辦社會養老福利機構的審批和監管;指導社會化養老工作。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13)規劃和財務科。擬定全市民政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指導和監督省、市政府民政資金的管理;負責機關的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和審計;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14)人事科。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計劃生育、人事和組織管理工作;負責民政幹部的教育和培訓;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制定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專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