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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創新有哪些_加快金融創新 改進金融服務

目前,我國銀行有大量的存款余額貸不出去,而高新技術企業在創業初期急需強有力的資金支撐,卻苦於籌集渠道,企業“貸款難”和銀行“難貸款”的問題並存。所以銀行資金理應成為高新技術企業創業穩定、可靠和充足的資金來源。為開發銀行資金,拓展高技術創業融資渠道,金融創新迫在眉睫。

壹、科技金融結合的機制和方式不斷創新

(壹)多種融資方式。現階段,各級政府近年來在拓寬高新技術企業融資渠道方面采取了多種融資方式:(1)建立科技創新基金,通過貸款貼息、無償資助、資本投入等方式,扶持高新技術企業快速發展。(2)建立產權交易市場。(3)發揮典當、融資租賃等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融資工具作用。(4)開通直接融資渠道。此外,我國多數省市乃至地縣,都比較普遍地建立起風險投資機制、信貸擔保機制、科技信用評估機制、知識產權抵押機制和產權交易機制等。2004年,單是浙江省,就出現各類所有制的擔保公司88家。

(二)政府成立專門的擔保公司,為企業提供擔保。2004年以來,科技部與農業銀行對擁有優質科技資源的領域,采用“授信額度、對口支持”的做法,取得了壹定的成效。

(三)高新技術企業“打包貸款”。國家開發銀行和科技部從2004年起在北京、上海、西安、重慶等地區開展高新技術企業“打包貸款”試點工作。這種模式規避了融資平臺不能從事對企業直接貸款的管制,也回避了受托銀行和開發銀行之間的“銀行間資金拆借”不能超過半年的規定,這不僅是壹種金融創新,更是政府研發投入的創新。

(四)捆綁發行企業債券。科技部於1998年開始嘗試高新區捆綁發行企業債券,98年以市場運作的方式,選擇了13個發展較快、經濟實力較強的高新區,申請發行額度為3億元、期限為三年期的企業債券,到2001年3億元該債券本息全部按期償。2003年,該債?再次采用“統壹冠名、分別負債、分別擔保、捆綁發行”方式集成12家國家高新區的優良資源和資信,以“捆綁”形式發債成功。

該債券由多個負債主體構成,準政府設計規避了系統風險。此外,以捆綁發行的發行方式,將不同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合並到壹起,產生了投資人能夠接受的收益資金流(我國大多企業、個人喜歡平穩的投資收益流)。

債券等金融工具的引入是高新技術企業從銀行等金融機構融資之外,轉向直接進入資本市場,取得社會化的資本支持的重要開端。

(五)在金融部門積極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同時,各類銀行也將相應得到良好的回報。

二、金融創新,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

(壹)建立完備的政策法規體系

自《中小企業促進法》頒布以來,科技型中小企業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融資的外部環境有較大改善,但與此相應的許多配套法規仍然十分欠缺。當前,政府要切實制定振興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系列政策法規。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法制環境。

(二)加大政府資金支持的力度

從目前情況來看,政府資金支持的力度有限、時間滯後。壹是政府能提供的政策資源相對有限,尤其是在資金方面的支持政策基本上控制在財政的承受限度之內。為此,政府的政策性融資往往在資金量上相對較少,覆蓋面較窄,投入資金無法滿足高新技術產業快速發展的客觀態勢,政策性融資對於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有限。此外,從政府資金進入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時間來看,政府資金的支持壹般是在有關部門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認定之後進行,而處於這個階段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已經渡過了企業創業的危險期和資金需求高峰,政府在該階段給予的資金雖然能夠發揮重大的支持作用,但相比在創業初期進行資金支持,在融資效果方面仍然存在著較大的折扣。

鑒於政府資金支持的以上缺陷,在改善政府資金支持力度、時間滯後的同時,政府應提供壹定數量的資金或設置各類創業和發展基金,孵化科技成果,政府應從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預算,用於建立科技人員創業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加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資金支持。利用政府種子或引導基金、創業投資、銀行信貸機構以及多層次資本市場等不同方式,提高我國各類創新型企業、重大科技項目的投融資效率。

三、金融創新,要加強金融機構金融服務的創新意識

金融創新,金融機構應首先進行制度創新。從貸款發放方式創新、擔保方式創新、貸款主體創新、融資方式創新到個人創業貸款、票據融資、私募債券、自償性貿易融資等方面的創新。應允許銀行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利率彈性,使銀行的收益與風險匹配;不得因為出於對企業所有制問題的考慮,以壹種“制度性”的歧視和偏見拒絕對非國有高新技術企業貸款等。

其次,金融機構需要提高風險識別能力。銀行需要通過應用現代風險管理技術研究風險,銀行從業人員要加強行業研究,跟蹤科技新動向還要與科技人員加強交流,提高對科技項目的風險識別能力。金融機構要更新觀念,要主動了解中小企業科技應用前景和需求,還要善於利用社會力量,對科技成果進行科學評估。要轉變觀念,重視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在國有商業銀行內部設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部門,制定扶持計劃;改革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貸管理辦法;利用其優勢開發適應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金融產品,為其提供高效、便捷、全面的金融服務,從單純給貸款的狹小圈子裏跳出來,實現金融服務方式和手段的創新,千方百計為科技成果的應用,提供融資方便。

此外,還要引導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改善金融服務。國有商業銀行切實加強和改進了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具體措施。如國家開發銀行作為國家政策性銀行,積極依托城市商業銀行網絡開展對中小企業的轉貸款業務,並對具備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試行再擔保。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努力實現金融理念、金融產品和服務功能的創新。

四、金融創新,應進壹步發展社會服務體系

(壹)建設社會信用制度。高新技術企業的初期,企業信用還沒形成,只有創業者的個人信用,而目前我國的銀行只建立了企業信用管理體系,沒有個人證信系統。並且,我國現形信用制度還存在:1、建設落後,缺乏信用激勵和懲罰制度,在企業融資、市場準入或退出等制度安排中,還沒有形成對守信用的企業給予必要的激勵、對不守信用的企業給予嚴厲懲罰的規則。2、管理體系建設滯後,尚未建立起作為信用體系基礎的信用記錄、征信組織和監督制度,對於企業真實信息的獲取難度很大,現有信用資源分割和封閉,未能發揮整體效益。3、壹些地方政府打擊企業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的力度不夠,尤其是在部分國有企業改制中,還存在默認或縱容企業賴債、逃債的現象,信用環境亟待整治。

所以我國政府應該盡快健全企業信用管理體系、建立個人證信系統,鼓勵信用中介機構幫助高新技術企業建立信用管理體系。

(二)加快企業信用中介服務體系的建設。當前,壹是要加快培育信用市場主體,這是我國能否盡快建立企業信用中介服務體系的關鍵環節。應綜合運用行政的、法律的和商業化的手段,建立企業信用的中介服務公司。二是加快引導和培育市場對信用產品的需求,這是建立企業信用中介服務體系的市場基礎。三是加快建立對失信者的懲戒機制,這是克服信用不足,建立企業信用中介服務體系的保證。

(三)建立健全的信用擔保體系。信用擔保是提高企業金融信譽度、解決銀行貸款擔保抵押難的有效方式。為此,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也就勢在必行了。政府可以通過財政貼息、設立財政支持的擔保機構,提高金融系統的融資意願,為企業打開間接融資渠道。我國通過幾年的實踐,逐步探索出具有中國特色的“壹體兩翼四層” 多層次信用擔保體系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模式。“壹體”指主體,;“兩翼”指商業性擔保和民間互助擔保作為必要補充;“四層”指中央壹級,省(市、區)壹級,地市壹級、縣(市)壹級。擔保機構應由財政、金融機構、科技型中小企業等各方***同出資,組成獨立的法人。政府應加強對擔保機構的資金引導和政策指導,盡量避免和防止過多的行政幹預。擔保機構應采取“市場化運作公司化管理”的運作模式。當前,應從充實擔保資金入手擴大信用擔保基金、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的數量,建立不同層次的信用擔保體系。如中關村設計實施的為高成長中小科技企業提供擔保貸款服務的“瞪羚計劃”, 經壹年的運行,已為園區企業解決了7億元銀行信貸資金。

(四)加強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提升中小企業融資能力。壹方面,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外部的中小企業征信系統和信用評價體系;另壹方面,積極開展企業內部的信用制度建設和普及工作。

(五)設立政策性的科技開發銀行。針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特點和融資要求,由政府出資成立科技開發銀行、發展投資銀行業務,探索建立科技產業發展銀行或中小企業發展銀行。用以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科技開發銀行可為發展前途好、對技術進步有重大貢獻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利率較低、期限較長的項目優惠貸款,這不僅在壹定程度上解決了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還可以加快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步伐。此外,還可探索建立科技服務“三農”與農村信用社創新服務相結合的有效途徑。

(六)發展債券市場。要積極發展債券市場。允許有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發行公司債券,拓寬直接融資渠道,進壹步完善資本市場體系;鼓勵企業運用多種方式通過債券市場直接融資。國家要修訂相關法規,降低公司債券發行條件。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都可發行中長期公司債券來募集資金,利用項目未來的收益和適當的財政貼息作為還本付息的保證,確保債券的信用。公司債券可在資本市場上自由流通轉讓。

(七)大力發展民營銀行,適度發展民間金融。民營銀行及民間金融由於具有了解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特點、機制靈活、地域性強等特點,它們與科技型中小企業有著天然的聯系,可拓寬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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