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個人信息:
(壹)取得個人的同意;
(二)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壹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
(三)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所必需;
(四)為應對突發公***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
(五)為公***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範圍內處理個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規定在合理的範圍內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不需取得個人同意。第十條
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