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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瓦諾大法官帶來了什麽——通過七個案例

2018年,卡瓦諾(Brett M. Kavanaugh)大法官沸沸揚揚的參議院確認風波落幕之後,我寫了壹篇《卡瓦諾大法官將帶來什麽》(見:/p/e7877c40cb33)。文章挑選了之前三個開庭期中大法官們嚴格按自由派-保守派站隊、因肯尼迪(Anthony M. Kennedy)大法官的關鍵壹票導致自由派獲勝的案例,對卡瓦諾大法官入替肯尼迪大法官後會使美國最高法院在哪些議題的判決中發生逆轉做了壹些預測。文章發布之後壹直有些忐忑,不知道自己會錯到什麽程度。

這裏再交代壹遍背景:壹般認為按照保守主義-自由主義的意識形態分野,羅伯茨(John G. Roberts)首席大法官、托馬斯(Clarence Thomas)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 Alito)大法官和戈薩奇(Neil M. Gorsuch)大法官屬於保守派;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大法官、布雷耶(Stephen G. Breyer)大法官、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大法官和卡根(Elena Kagan)大法官屬於自由派;而2018年退休的肯尼迪則相對中庸,所以遇到壹些涉及雙方司法理念尖銳沖突的案件,判決結果往往取決於肯尼迪大法官的傾向。而卡瓦諾大法官是如假包換的保守派,以致於遭到民主黨在參議院審核時大力杯葛。輿論普遍預期他進入最高法院後會帶來有利於保守派的變化。帶著對這壹變化的好奇心,我們來考察壹下卡瓦諾大法官的第壹個開庭期(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發生了什麽。

本開庭期全部73起案件中由8位大法官作出的判決僅有8起,缺席者都是卡瓦諾大法官,大約是因為這位新晉大法官錯過了之前的聽審階段;其余65起均為9位大法官***同判決。在這65起案件中,有18起5票對4票的判決;其中14起雙方按保守派-自由派分野站隊的案件中,雙方打成7-7平,與之前的情況大致差不多,說明卡瓦諾大法官的到來並未顯著打破原有的平衡。為何如此,容我賣個關子後文再講。

如果肯尼迪大法官沒有退休的話,在7起保守派獲勝的案件會投票給哪壹方難以估計;但基於他的過往記錄,判斷他會在部分案件中與其繼任者持相反立場是合理的。下面我們就按發布時間順序來看看這7起案件的情況:

國土安全部長尼爾森訴布列等(NIELSEN, SECRETARY OF HOMELAND SECURITY, ET AL. v. PREAP ET AL.)

本案將來自第九巡回上訴法庭的兩起類似案件合並審理,案情涉及川普總統上任後引起廣泛關註的非法移民問題。

按照聯邦法律,因可驅逐出境的原因被拘捕的外國人,可以通過保釋聽證會獲得假釋,直到他們是否需要被驅逐的問題得到解決;同時根據1996年國會通過的另壹項特別規則,規定犯有某些危險罪行或與恐怖主義有牽連的外國人被釋放出獄時,必須由移民局立即在不召開聽證會的情況下直接於監獄逮捕,並關押至驅逐出境問題有定論。被告是壹些坐牢出獄多年後被移民局拘捕的人,其中至少有壹位是2006年出獄後於2013年被捕;他們辯稱由於自己未在出獄時立即被移民局逮捕,所以他們不屬於按照特別規則需要被關押的外國人,享有召開保釋聽證會的權利。第九巡回上訴法院支持了他們的權利主張。

最高法院推翻了第九巡回上訴法院的判決,發回重審。阿利托大法官宣讀了由數位保守派大法官聯合執筆的法庭意見,卡瓦諾和托馬斯分別撰寫了壹份協同意見,布雷耶代表4位自由派大法官提交了壹份反對意見。

法庭意見對相關法條做了大量語義分析(甚至詳細到壹個定冠詞的使用)和法律適用方面的分析後得出的結論是:聯邦法律賦予政府的權力不因被告出獄後未被即時逮捕而喪失,第九巡回上訴法院對法律的解釋不當。值得註意的是卡瓦諾大法官在他的協同意見中提出:本案唯壹的問題是狹窄的,只是解釋法律規定行政部門有強制性義務拘捕特定的人,因為資源約束等各種原因未能立即拘捕當事人不會使這項義務喪失。這裏沒有憲法問題。

布雷耶大法官的異議首先指出,本案的焦點是那些已經被釋放數年甚至數十年的外籍人士是否屬於法律規定不得通過保釋聽證會獲得假釋機會的人。之後他同樣逐段對法條進行了語義分析,並援引壹些判例和法律反對多數意見。其中最有力的反證是聯邦法案的另壹項規定要求:因資源約束原因未能即時拘捕的情況下,延遲拘捕最長不能超過壹年;如果多數法的意見成立,這壹法條毫無必要。在意見的最後,他點名反駁了卡法諾大法官的觀點,認為解釋具體法令必須在美國基本法律價值觀的背景下進行,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自由是美國最初的承諾,因此本案不是壹個狹窄的法律解釋問題。

巴克魯訴密蘇裏州懲教局局長普雷西特等人(BUCKLEW v. PRECYTHE, DIRECTOR, MISSOURI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ET AL.)

這是壹個死刑執行方式爭議,來自第八巡回上訴法庭。

巴克魯1996年因謀殺罪被判處死刑,在窮盡所有上訴手段後,密蘇裏州準備使用註射戊巴比妥執行死刑。巴克魯訴稱由於他患有壹種叫做先天性海綿狀血管瘤的極為罕見疾病,這種執行方式會給他帶來巨大的痛苦,侵害了他的憲法第八修正案權利(禁止施予殘酷且不尋常的懲罰)。地方法院判其敗訴,第八巡回上訴法院根據巴澤訴裏斯案(Baze v. Rees)和格羅斯普訴格羅斯案(Glossip v. Gross)確立的司法原則發回重審,允許死刑犯提出壹種可行且易於實施的替代方案。巴克魯提出了壹種叫“氮缺氧”(nitrogen hypoxia)的方法,被地方法院駁回,第八巡回上訴法院支持了地方法院的判決。

戈薩奇大法官撰寫的法庭意見支持了第八巡回上訴法院的判決,卡托馬斯大法官和瓦諾大法官分別提交了協同意見;布雷耶的異議意見得到其他三位自由派大法官加入,索托馬約爾大法官單獨提交了壹份異議意見。

法庭意見用了大量篇幅回顧案情、相關判例和美國死刑執行方式的沿革,認為憲法第八修正案既不要求死刑無痛苦,也不保證有更為人道的執行方式出現就必須采用,只是禁止刻意施加痛苦。巴克魯沒能證明註射戊巴比妥會因他的特殊病患帶來額外的痛苦,而且沒能提供氮缺氧這種從未被實施過的死刑執行方式的技術細節;最重要的是,即便這兩個問題都能得到解決,巴克魯也無法證明他要求的執行方式痛苦更小。簡言之,法庭多數意見認為巴克魯只是在利用壹切可能推遲死刑的到來。

卡瓦諾大法官簡單的協同意見強調,面臨嚴重疼痛風險的死刑犯不大可能找到合適的替代方案,壹定要找的話,巴克魯可以選擇槍決,“通常會導致直接和肯定的死亡,執行失敗的風險幾乎為零”。如果他這麽做了話,密蘇裏州可能早就執行了……這種不無戲謔的口吻,頗有“喜劇之王”斯卡利亞大法官的神韻。

布雷耶大法官再次操刀了異議意見。他指出多數意見可以分解為三個問題:巴克魯是否證明了註射死刑將給他帶來過度痛苦;巴克魯這樣患有罕見疾病的死刑犯是否必須找出壹種處死方式;如何減少拖延執行死刑。在這三個問題上,他和三位自由派大法官都不同意法庭多數意見。第壹個問題是個事實問題,布雷耶大法官認為巴克魯提交的專家證詞證明了他將在被註射巴比妥後呼吸道大量出血,在不確定長短的時間內承受巨大痛苦後被自己的血嗆死,這超出了憲法第八修正案規定的限度。多數意見不采信該專家的意見是錯誤的。第二個問題是個法律問題,異議意見認為巴克魯並未挑戰死刑本身,也未對以巴比妥註射作為壹般執行方式提出挑戰,僅僅是針對自自獨特的身體狀況提出訴請,與判決先例並不沖突。他提出的處決方式迅速而無痛有大量研究報告支持,並已經在三個州被列為執行方式選項。法庭意見的否決理由是他未能提供諸如是否需要設立毒氣室,或者應該使用多高純度的氮氣之類的操作細節問題,但司法先例並沒有這樣的要求。憲法第八修正案並非靜態的,沒有人認為建國之初司空見慣的刑罰在今天仍然合憲,判定的關鍵在於是否施加不必要的痛苦。在第三個問題上,布雷耶承認美國從死刑判決到執行之間的平均時間高達18年、最高甚至超過40年過於漫長,違背了迅速伸張正義的原則;但他認為限制保護死囚的憲法權利不是恰當的解決辦法,那樣將付出更大的代價。

LAMPS PLUS燈具公司訴瓦雷拉(LAMPS PLUS, INC., ET AL. v. VARELA)

本案的案情是壹名黑客從LAMPS PLUS公司的某位員工那裏騙取了約1300名員工的稅務資料,並以員工瓦雷拉的名義申報了壹份偽造的聯邦所得稅表。瓦雷拉代表信息被泄露的員工在聯邦地區法院對公司發起了集體訴訟,LAMPS PLUS公司則主張法庭根據雇用瓦雷拉的合同約定駁回訴訟,改為強制針對個人的仲裁。法庭駁回了瓦雷拉的訴訟和燈具公司的個人仲裁請求,接受了瓦雷拉訴請授權進行集體仲裁。LAMPS PLUS公司的上訴被第九巡回上訴法庭駁回後來到最高法院,最終裁定推翻了第九巡回上訴法院的判決,發回重審。

羅伯茨首席大法官執筆法庭意見,其余四位保守派大法官都加入;托馬斯大法官單獨提交了壹份協同意見。金斯伯格大法官提交了壹份異議意見,布雷耶和索托馬約爾大法官加入;布雷耶和索托馬約爾大法官聯袂提交了壹份異議意見;卡根大法官提交了壹份異議意見,金斯伯格和布雷耶大法官加入,索托馬約爾大法官加入其中第二部分。

本案的主要爭議是,最高法院在2010年判決的斯托爾特-尼爾森訴國際飼料公司案(Stolt-Nielsen S. A. v. AnimalFeeds Int’l Corp.)時確立的司法原則是否適用於本案。這壹原則是除非合同壹方明示同意集體仲裁,法院不得強制壹方提起集體仲裁。第九巡回上訴法院認為斯托爾特-尼爾森案的結論不適用於本案,因為該案中勞資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表示對集體仲裁“沈默”,而本案的雇用合同中並未提及集體仲裁問題,應適用加州合同法中合同含糊不清時應做出對合同起草方不利裁決的原則。

法庭意見在援引大量相關案例之後,得到的結論是斯托爾特-尼爾森案適用於本案,理由是在雇用合同中沒有顯示當事人對集體仲裁問題的真實意願的情況下,強制集體仲裁違反《聯邦仲裁法》。托馬斯大法官的協同意見則強調從雇用合同文本中不能得到同意集體仲裁的意圖,應視為“沈默”。

加州特許經營稅委員會訴海特(FRANCHISE TAX BOARD OF CALIFORNIA v. HYATT)

本案是壹個州主權豁免問題,壹個真正的憲法問題;引人矚目之處在於推翻了統治這壹領域長達40年的內華達州訴霍爾案(Nevada v. Hall)。

這裏不得不交待壹下霍爾案的情況:加州居民霍爾駕車在加州的高速公路上與壹輛內華達州公務車輛相撞,他在加州法院起訴內華達州要求賠償。最高法院於1979年以6-3裁定內華達州政府在加州法院沒有主權豁免權,加州法院亦不必受內華達州法律規定的25000美元賠償金額上限約束。最終霍爾得到115萬美元賠償。該案多數意見認為:憲法並不禁止在壹州法院提起對另壹州的私人訴訟,各州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基於普遍禮讓原則避免對另壹州行使管轄權;而禁止聯邦司法管轄權延伸至壹州公民對另壹州訴訟的第十壹修正案約束的只是聯邦法院,與本案無關。

法庭意見由托馬斯大法官撰寫,四名保守派大法官加入;布雷耶大法官提交了三位自由派大法官加入的異議——罕見地無人提交另外的協同或異議意見。

法庭意見在詳細回顧案情之後,將主要筆墨落在了對內華達訴霍爾案的分析上。托馬斯大法官援引了包括漢密爾頓、麥迪遜等立國先賢和奠定最高法院違憲審查權的約翰·馬歇爾首席大法官等人在建國初期對州主權豁免問題的意見,認定各州保留了對外州私人訴訟的豁免權;霍爾案判決違背了憲法設計和各州批準憲法時對主權豁免的理解,應予推翻。

布雷耶大法官的異議意見認為憲法並未給予各州在其他州法院享有絕對的豁免權。他指出,即便是主權國家之間的豁免也是基於友好互惠的選擇,而不是壹種國際法上的絕對權利;霍爾案中加州法院已經做出了不給予內華達州主權豁免的決定,最高法院無權幹預。布雷耶認為多數意見關於憲法暗中改變了州與州關系的觀點毫無理據,在逐壹分析了法庭意見引用的案例之後,他強調普通法除非有極其重要的理由不得推翻先例的原則,認為多數意見即便有些道理也未達到推翻先例的標準。

曼哈頓社區接入公司 訴 哈勒克等 (MANHATTAN COMMUNITY ACCESS CORP. ET AL. v. HALLECK ET AL.)

本案雖然可以算是憲法第壹修正案問題,但討論的主要是適格主體,而非解釋第壹修正案本身。案情是:根據國會1984年的立法,紐約州授權時代華納公司下屬的曼哈頓社區接入公司運營壹個叫曼哈頓社區廣播網(Manhattan Neighborhood Network)的有線電視臺的公***論壇,哈勒克等人制作的壹檔節目因為收到很多投訴被平臺停播,最終導致哈勒克等人被取消使用該平臺的權利,哈勒克等以此舉違法憲法第壹修正案中的言論自由條款將該公司告上法庭。地方法院判哈勒克等人敗訴後被上訴到聯邦第二巡回上訴法院,第二巡回法院否決了地方法院的判決,判哈勒克等勝訴。

眾所周知,言論自由權是保護公民表達意見不受政府的審查及限制的權利。所以本案的焦點非常簡單:得到政府授權的私營機構是否應被視為行政主體,或者說這家有線電視臺運營公***頻道的行為是否屬於國家行為。案件來到最高法院後,五位保守派大法官推翻了第二巡回上訴法院的判決,卡瓦諾大法官撰寫了法庭意見。索托馬約爾大法官代表四位自由派大法官提交了異議意見。

卡瓦諾大法官在回顧了案情和相關立法過程後,開宗明義地指出最高法院受理本案的原因是為了厘清運營公***頻道的私營公司是否屬於國家行為者。他指出,根據最高法院過往的判例,私人實體行使“傳統上屬於國家獨有的權力”時應被視為國家行為者,但只有很少的職能會被當作國家行為。具體到本案,私營電視臺運營公***頻道早有先例,並非傳統上的專有公***職能;如果得到政府合同或在政府監管之下就可以被視為國家行為者的話,美國有無數私人企業將得到相同待遇;他拒絕將國家行為擴展到傳統邊界之外。

索托馬約爾大法官的異議意見認為,紐約市政當局授予時代華納有線電視特許經營權的協議要求留出對公眾開放的頻道,公***頻道的由政府選擇非盈利性獨立運營商運營,運營商最初的七名董事是由曼哈頓區政府任命的;而且開設公***頻道是授予時代華納有線電視經營權的對價物,這種關系相當於政府長期租用私人物業,政府享有物業財產權中的收益權;這些因素說明該公***頻道運營商是政府代理人。得到政府授權代理某些政府職能的機構,和政府自己行使這些職能壹樣,應該受到憲法第壹修正案規制。

尼克訴賓夕法尼亞州斯科特鎮(KNICK v. TOWNSHIP OF SCOTT, PENNSYLVANIA, ET AL.)

這是壹個憲法第五修正案問題,觸發的條款是“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具體問題是因政府土地規管行為帶來的糾紛應按何種法律程序處理。由於土地糾紛屬於州法院管轄範圍,而征用補償糾紛屬於憲法問題,歸聯邦法院管轄;這類問題實際上處於聯邦司法和州司法兩套平行系統之間的邊緣地帶。

本案案情是斯科特鎮頒布壹條法令要求所有公墓白天對公眾開放,隨後尼克收到罰款通知,稱她的私人土地中的墓地未向公眾開放違反法令。尼克向州法院申請禁制令,但未提起反定罪訴訟索賠。州法院認為不經過訴訟無法證明尼克受到損害,拒絕做出裁決。尼克以鎮政府法令違反憲法第五修正案為由起訴到聯邦地區法院,該法院根據威廉姆森縣區域規劃委員會案的判決,裁定尼克要提起聯邦索賠訴訟必須先在州法院索償。第三巡回上訴法院維持原判後被上訴到最高法院。

羅伯茨首席大法官起草了法庭意見,托馬斯大法官提交了壹份協同意見;四位自由派大法官的異議意見由卡根大法官執筆。

羅伯茨首席大法官開篇直接劍指威廉姆森縣案,他指出該案判決認為產權所有人因地方行政當局的行為損失預期收入的情況,在獲得聯邦法院判決之前不構成觸犯第五修正案的聯邦征收;但是因為聯邦法院會依從普遍禮讓原則尊重地方法院對賠償問題做出的裁決。這樣原告就陷入了兩難境地:沒有在州法院起訴時,不能在聯邦法院起訴;如果在州法院敗訴,聯邦法院就會拒絕他的索賠。羅伯茨首席大法官在列舉了若幹因威廉姆森縣案先例影響造成困擾的案例後,判定只要政府在規管土地使用時未自動啟動賠償,當事人就可以直接入稟聯邦法院求償。

卡根大法官的異議意見則認為,憲法並未要求政府事先或當時支付征用私產的補償。在政府對土地使用的規管越來越多的背景下,法庭意見將打破眾多司法案例構成的傳統,使大量本由州法院管轄的案件湧入聯邦法院,迫使聯邦法官根據他們並不熟悉的州土地法規審理,這壹判決違背了聯邦制。至於威廉姆森縣案給當事人帶來的兩難處境,應該由國會通過略微修改法律解決,為少數個案推翻存在已久的先例破壞了法律穩定的價值。

魯喬等的集體訴請(RUCHO ET AL. v. COMMON CAUSE ET AL.)

最後壹個案件有點特別。案件是兩起訴訟的合並審理,分別是北卡羅萊納州的壹些***和黨選民和馬裏蘭州的壹些民主黨選民,訴訟請求都是要求法院判決本州的選區劃分方式違反憲法第壹修正案的結社自由條款和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等。由於被告並不是壹個民事主體,案件名稱的翻譯是個小小的難題;判決的核心問題也不是常見的法律適用或司法解釋,而是該不該受理原告的訴請,或者說界定這是壹個法律問題還是政治問題。地方法院均支持了原告,案件直接從北卡羅萊納州中區聯邦法院和馬裏蘭聯邦法院上訴到最高法院。

這裏需要對案件涉及的選舉制度做壹點說明:選區劃分主要涉及眾議員選舉。美國的眾議員名額是按人口分配的,建國初期大約每3萬人選出壹位眾議員,現在大約每70萬人選出每位眾議員。為了在政黨競爭中獲勝,各州掌握選區劃分權力的政客往往會通過“稀釋選票”的方式繪制使本黨眾議院席位最大化的選區地圖。具體做法是將對手政黨的選民集中劃入幾個選區,把本黨支持者劃入占據相對多數的選區,這種做法令很多州的出現奇怪的“蠑螈狀”選區地圖。

羅伯茨首席大法官再次主筆法庭意見,異議意見仍然由卡根大法官撰寫。雙方意見合計長達72頁,可見分歧之大。

法庭意見認為憲法將選區劃分問題留給了州立法機關,也沒有要求實行比例代表制,法院無法確定如何劃分選區才是公平的。羅伯茨首席大法官援引肯尼迪大法官在過往案例中提出的法院受理此類問題的條件:有“清晰、可管理和政治中立”(clear, manageable and politically neutral)的判斷標準,指出種族歧視造成的選舉不公可以找到符合上述條件的判決標準,但因黨派政治帶來的公平問題不能。這壹問題應該交給國會和州立法機關,法院對此做出判決將極大地擴張了自身的權力。最後他引用約翰·馬歇爾首席大法官在確立最高法院憲法審查權的“馬伯裏訴麥迪遜案”判決中的名言:“司法機關的職權與責任是明確法律是什麽。”,並堅定地回答:“這不是法律。”最終案件被發回下級法院,要求按最高法院意見不予受理。

異議意見首先舉出壹些被公開的國會和州選舉委員會實權人物下達的“某州選區劃分必須使某黨獲得多少個席位”之類指令,以及若幹州普選票與眾議院席位嚴重不對等的情況,指出不公平的選區劃分使得每張選票的價值相去甚遠,法院不能聽任這種惡意操作摧毀美國的民主。對於判決標準,卡根大法官認為法院並不需要預測何種選區劃分方式將帶來什麽選舉結果,只需肯定下級法院已經認可的壹些公平選舉方式即可,比如有的州采取隨機生成選區地圖、有的州要求每個縣必須完整進入壹個選區等。將公平選舉問題交給立法機關這壹政黨政治的舞臺,效果是令人懷疑的;中立的法院應當承擔起捍衛人民依憲行使權力的責任。

在最高法院,資歷最淺的大法官被戲稱為“門童”;因為在大法官們討論案情的閉門會議上,他要負責開門和叫咖啡。對於時下這位“門童”卡瓦諾大法官進入最高法院後將帶來的變化,外界普遍認為將使保守派明顯占據上風;如果有某位保守派大法官像退休的肯尼迪大法官那樣相對中立,使兩派維持勢均力敵的狀態,那個人最可能是壹貫立場溫和的羅伯茨首席大法官。

但是事實證明這些預測並不準確,2018-2019年開庭期中保守-自由陣營的對壘打個平手,與之前的幾個開庭期相比沒有明顯變化。統計壹下另外七起四位自由派大法官加壹位保守派大法官組成多數的案件,意外地發現倒向自由派次數最多的,是由川普總統提名進入最高法院的戈薩奇大法官,***有四次;其次是壹向被視為死硬保守派的托馬斯大法官兩次;另外壹次的“叛徒”是本文的主角卡瓦諾大法官。而大熱門羅伯茨首席大法官至少在這壹開庭期保持了“立場堅定”。

本文介紹的七起案件中,最令人關註的是兩起推翻先例的判決。在普通法“先例即法律”的傳統下,是非同小可的事件。兩起判例都來自被認為是最高法院最激進的伯格法院時期(1969~1986年),可以看作是保守派對自由派反擊,也是卡瓦諾大法官進入最高法院後帶來的變化。有趣的是,伯格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沃倫·厄爾·伯格(Warren Earl Burger)和自由派中堅小威廉·約瑟夫·布倫南(William Joseph Brennan, Jr.)大法官都是***和黨籍的德懷特·戴維·艾森豪威爾(Dwight David Eisenhower)總統提名的,據說提名他們進入最高法院是這位橫掃歐洲的二戰盟軍司令最為後悔的決定。川普總統上任後提名的第壹位大法官戈薩奇僅在壹個開庭期就四次與自由派大法官站在了壹起,他會不會成為令川普總統後悔的人物?以溫和著稱的羅伯茨首席大法官下壹年度會不會向伯格大法官靠攏?由於2019~2020年開庭期因席卷世界的緊急狀態史無前例地延期,本應於6月底休庭但至今還未結束,這些令人好奇的問題要下回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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