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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投資項目評估管理辦法(2018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範政府投資項目評審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公共資金的規範、高效和安全使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政府投資項目的評審和後評價以及市政府決定評審的其他事項。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預算資金、國債資金、政府專項資金、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資、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貸款或者援助資金,企事業單位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是指市政府項目投資評審機構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部門項目支出預算、項目預算控制價(含標底)、合同、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等進行評審或評估,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後評價,以及對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進行評審的行為。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評估應當遵循“獨立、科學、公正”的原則,遵循“先評估、後決策”的工作程序,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標準進行。第五條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負責並組織實施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工作。

評審機構對其出具的評審報告(意見)向市政府負責。

監察、審計、法律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評價工作進行監督。第六條發展改革、財政、建設、招標等部門應當根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意見),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招標和監督管理。第七條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在政府投資項目評標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及時提供評審所需的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二)評審機構需要核實或者收集證據的,不得拒絕、隱瞞或者提供虛假資料;

(三)在施工合同正式簽訂前,及時提交審查;

(四)評估機構出具的初步評估結論,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出具回執;

(五)對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和提出的鑒定建議,應當予以采納和執行。第八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評估機構實施政府投資項目評估,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並承擔相應責任。第九條評審機構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信息反饋機制,實行評審公示制度、定期回訪制度和聯合檢查制度。第十條政府投資項目審查主要包括:

(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的合理性和完整性;

(3)調整概算的必要性;

(四)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工程預算控制價(含標底)的合理性和準確性;

(六)項目合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七)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以及社會穩定風險的可控性;

(八)項目投入使用後的效益、效果、作用和影響;

(九)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第十壹條評估機構根據政府投資項目的內容,制定評估工作計劃,按照政府項目評估依據和程序實施評估和審查。

政府投資項目的評標依據包括:

(壹)國家和地方有關投資計劃、財務預算、財務會計、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經濟合同和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計價依據和工程技術規範;

(三)與政府投資項目相關的價格信息、工程造價指數、價格調整規定等相關信息;

(四)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其批復,以及國土、規劃、建設、環保等部門的批準文件;

(五)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施工合同(補充合同)、材料設備采購合同(協議)、招投標等文件;

(六)項目支出預算、項目預算控制價(含標底)等相關資料;

(七)政府投資項目評標所依據的其他相關資料。第十二條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程序:

(壹)項目建設單位向評審機構提出申請,提供項目評審資料;

(二)評審機構對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進行初步審查;

(三)評估機構現場核查項目基本情況;

(四)評估機構應當根據產業政策、區域經濟發展、城市規劃和行業規範、標準,對建設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進行評估;

(五)形成審查結論並反饋給項目建設單位;

(六)根據評估結論和項目建設單位的意見,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意見);

(七)評審機構向發展改革部門提交評審報告(意見),作為審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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