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不同於其他合同關系的主體。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沒有合法資格的公民和沒有就業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訂後,各主體行政隸屬,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根據相關要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對象包括新招聘的勞動者、原固定工和具有原固定身份的特殊人員。原永久身份的特殊人員是指存在勞動關系,未履行勞動義務的特殊人員。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法人、個人和合夥的非法人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殊經濟組織等。相關法律規定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也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最有利證據,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佳規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