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是指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部門或者勞動者給予警告、批評、罰款、吊銷證照、責令停產整頓,並建議有關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處罰的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勞動監察是指法律專門機構代表國家檢查勞動法的遵守、糾正和處罰等壹系列活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勞動監察局的職責主要包括:
1,宣傳國家政策和勞動法律法規,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執行。
2、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和行政執法管理,依法查處和糾正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3、負責審理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積極推進勞動保障監察管理體系健康運行。
4.負責企業欠薪保障基金的受理和審核,清理整頓勞動力市場秩序、勞務派遣、遵守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
5.負責依法行政處理和處罰案件中向法院申請強制工作。
6.負責勞動保障監督員和協管員的業務培訓。
7.負責本地區外國人就業監管工作。
8.率先推進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支持和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監察執法機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中的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經過相應的考核或者考試。勞動保障監察證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