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加強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第二條執法辦案管理中心設立辦案區、案件管理區和涉案財物管理區,提供合成作戰和其他輔助支持,具備執法、監督管理、服務保障等基本功能,實現辦案和辦案管理服務“壹站式”運行。
(1)裝卸區。按照法律要求和執法程序,規範設立登記、安全檢查、物品暫存、信息采集、候檢、查詢、鑒定等工作區域或功能室。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置醫療輔助、藥檢等功能室。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承擔日常值班、出入境區域登記、人身檢查、信息采集、保管等辦案輔助工作,配備人身安全檢查、安全防護、消防應急等設施設備,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執法安全。
(2)案件管理區。落實立案改革、刑事案件法律部門統壹審查、統壹導出制度要求,圍繞警、案、人、財、所等執法要素設置立案管理、案件審查、執法檢查、案卷管理、涉案財物管理等崗位,強化辦案活動的系統化管理。依托警務信息綜合應用平臺,深化接處警、現場執法記錄、辦案區域監控、訊問錄音、視頻錄像等信息系統或功能模塊的智能化管理和應用,推行執法全過程記錄機制,實現自動采集、智能檢索、全案追溯,對辦案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建立常態化的分析研判機制,對執法案件和發現的問題進行統計、分析、研判和預警,為基層執法辦案、領導決策和公安中心工作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3)涉及的物業管理區域。建立健全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系統或功能模塊,加強對涉案財物的統壹管理,詳細記錄出入登記、調撥、調用、歸還、處置等信息,確保來源去向明確,管理使用規範。完善視頻監控、防潮、防火等安全設備,對涉案財物進行分類保管,實施動態、實時、可視化監管,確保涉案財物安全。推動建立公檢法涉案財物管理跨部門信息平臺,按照“實物集中存放、信息隨案移送、權責同步移交”的原則,實現涉案財物網上“交換式”管理。有條件的地方積極推進涉案財物跨部門集中管理場所建設。
(4)綜合操作功能。建立合成作戰快速反應工作機制,為辦案活動提供即時信息支持服務。案件發生後,第壹時間啟動合成作戰機制,充分調動各部門力量和資源,為辦案民警提供身份核實、軌跡研判、外圍偵查等信息服務支持。加強對涉案情報信息的全面收集、深度挖掘和綜合研判,為破案和深挖犯罪提供實時保障。
(5)智能輔助辦案功能。積極推進科技手段輔助辦案建設,推進基礎信息采集應用壹體化,實現采集、比對、反饋。研究應用電子卷宗、智能筆錄、電子簽名、電子指紋、智能證據引導、語音識別轉換、遠程證據展示等系統功能和技術手段,有效幫助警方辦案,提高辦案效率。
(6)拓展功能。在滿足辦案管理基本服務功能的基礎上,可與有關部門協商設立速達法庭、律師接待室、遠程訊問室、心理咨詢室等功能室,以及體檢、集中押運、物證鑒定(價格、傷情)、郵政代辦處、銀行網點收取代管保證金等服務,進壹步延伸執法辦案鏈條,拓展配套功能,確保全程高效規範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