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方通過中介機構間接向另壹方持股的,只要壹方對中介機構持股超過25%,壹方對另壹方的持股比例應當按照中介機構對另壹方的持股比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實際控制人計算。
或雙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壹名能夠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與第三方任命、機構或個人存在下列關系之壹。
擴展數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相關條款:
第十條企業與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的,應當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和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應包括:
(壹)交易金額。
(二)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期限和條件,以及提供或獲得擔保的情況。
(3)未結算的應收賬款壞賬準備金額。
(4)定價政策。
第十壹條關聯交易應按關聯方和交易類型分別披露。在不影響讀者正確理解關聯方交易對財務報表影響的前提下,可以合並披露類型相近的關聯方交易。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相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