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律師調查取證的範圍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律師可以進行調查取證的範圍要求與所代理案件相關的範圍,即證據調查、知識產權調查、企業資信調查、被執行人財產行蹤調查,其調查取證的具體規定是律師可以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委托,調查並策劃收集有關訴訟及非訴訟證據。因此律師調查取證的範圍必須在上述的範圍內進行調查,超過上述範圍的調查取證則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