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個體律師事務所(無限對外負債)。
3.國有律師事務所(人員是國有事業單位,由國家出資,是國有事業單位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
4.其中,合夥企業最為常見。
5.《律師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以普通合夥或者特殊普通合夥的形式設立。
6.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按照合夥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7.第十六條設立個體律師事務所,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其發起人還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
8.創辦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9.《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10.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1.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12.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