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發生重大信息泄露等事件的,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臨時接管相關信息系統等必要措施,避免損害擴大。征信業是市場經濟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行業。征信機構作為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企業,按壹定規則合法采集企業、個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業、個人的信用報告等征信產品,有償提供給經濟活動中的貸款方、賒銷方、招標方、出租方、保險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為其了解交易對方的信用狀況提供便利。征信服務既可為防範信用風險,保障交易安全創造條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記錄的企業和個人得以較低的交易成本獲得較多的交易機會,而缺乏良好信用記錄的企業或個人則相反,從而促進形成“誠信受益,失信懲戒”的社會環境。征信業在促進信用經濟發展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發揮著重要的基礎性作用。
法律依據
《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發生重大信息泄露等事件的,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臨時接管相關信息系統等必要措施,避免損害擴大。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對在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信息主體的信息,應當依法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