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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申報的期限是多長去?

壹)各稅種的申報期限  1.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以壹個月為壹期納稅的,於期滿後十日內申報,以壹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為壹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壹日起十日內申報並結算上月應納稅款。

2.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預繳所得稅申報,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在次年4月15日前進行年度納稅申報;實行匯總(合並)納稅的駐贛二級成員企業應在3月31日前,三級成員企業應在3月15日前,四級成員企業應在2月底前完成年度納稅申報;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二級納稅成員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後6月15日前,三級納稅成員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後5月15日前進行年度納稅申報。

3.繳納涉外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預繳所得稅申報,在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向其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年度申報。

4.繳納其他稅種的納稅人:稅法已明確規定納稅申報期限的,按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稅法未明確規定納稅申報期限的,按主管國稅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的期限申報。  (二)申報期限的順延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的期限最後壹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壹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三)延期辦理納稅申報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國稅務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3.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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