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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登記證》經營範圍變更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公司變更登記文件清單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的註釋①。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4.變更相關登記事項時應同時提交的文件:

▲改名字:

A.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

b、字號查詢證明;

C.變更行政區劃名稱的,還應當提交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批準證明。

▲變更住所:

A.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

b、新住所使用證明註①。

▲變更法定代表人:

A.公司蓋章的原章程復印件(如提交修訂或新章程,此項不需填寫);

b、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以及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原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註冊資本變更:

A.股東(大)會決議;

B.註③ ④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3 .減少註冊資本的,應同時提交以下文件:

(壹)公司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刊登三次減少資本公告的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說明。

▲改變企業類型: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互變更企業類型時,應當按照擬變更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提交相關文件(見各類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應提交的文件)。

▲變更經營範圍:

A.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

B.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股東之間轉讓出資或者發起人之間轉讓股份:

A.股東(大)會決議;

B.經公證或認證的轉讓協議(涉及國有資產轉讓的,應同時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文)註7;

c .受讓方為企業法人的,還應提交其法人資格證書復印件(註4)。

▲變更股東或發起人(包括增加股東)註6:

A.原股東(大)會決議;

B.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或者發起人向發起人以外的人轉讓股份的,經公證或者認證的轉讓協議(涉及國有資產轉讓的,應當同時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文)註7;

C.新股東或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註4。

▲股東或發起人變更名稱:

壹、股東或發起人名稱變更證明復印件;

B.名稱變更後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註4。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變更:

提交公司更換董事、監事、經理的證明(即股東(大)會關於董事、監事罷免和選舉的決議,董事會或執行董事關於經理罷免和聘任的決議或決定)。

5.公司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註:①僅變更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的,無需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股東發生變更的,新的股東大會應當制定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章程。

(2)住所為租賃的,提交租賃合同原件及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或經租賃管理部門登記蓋章的租賃合同原件;住所為股東所有的,提交產權證復印件和股東提供的公司使用證明。

(三)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提交資產評估報告;以公積金或未分配利潤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提交審計報告;法人股東,原企業,以現金、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增資的,還應當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

(4)股東資格證明指:A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內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需註冊地工商部門蓋章方為有效);b .自然人身份證明(外國自然人和港澳臺同胞還須提交與其投資相當的銀行資信證明);c、法人登記證、法人註冊證或籌建批準書;d .其他合法開業證明。

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對股東出資資格有特別規定的,還應當提交股東出資資格證明。

⑤有關決議或決定應載明新任董事、監事和經理的姓名和住所。

⑥股東變更的同時變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的,應當提交新壹屆股東大會或者新壹屆董事會決議。

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轉讓協議可免於公證或鑒證;非市區屬於國有資產轉讓的,可提交產權單位的批準文件,但轉讓協議仍需公證或鑒定。

(8)未指定為復印件的,提交原件,指定為復印件的,提供原件核驗(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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