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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發揮城市道路功能,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道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維修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中供車輛、行人使用並具備壹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第三條城市道路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建設、養護和管理並重的原則。第四條市道路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各區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轄區內城市道路的管理。市、區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所屬的城市道路管理機構負責城市道路管理的具體工作。

市、區城鄉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交通、園林、市容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道路的義務,並有權監督、制止和舉報損壞、占用城市道路的行為。

對監督、制止和舉報損壞、占用城市道路的,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城市道路、城鄉規劃、公安交通等部門以及供電、供水、通信、燃氣等公用事業單位,編制城市道路發展規劃。

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近期城市建設計劃,編制年度城市道路建設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城市道路改建、擴建、大修工程應當制定年度計劃,並提前告知相關管線單位。第七條城市道路建設資金主要由政府投入,也可以通過貸款、集資等方式籌集。第八條城市道路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技術規範。

承擔城市道路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第九條城市道路建設應當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各類管線鋪設應當同步規劃、同步實施,有條件的應當同步建設公共管溝。

新建城市道路原則上不得設置架空線。城市道路改建、擴建、大修時,沿途原有架空線應同步埋入地下。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城市道路時,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應當在開工前兩個月發布公告,書面通知相關管線單位,相關管線單位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管線敷設計劃報城市道路主管部門,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實施。第十壹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同時建設無障礙設施,有條件的應當建設港灣式停靠站,並預留綠化和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按照設計規範建設照明、排水、安全監控等附屬設施。第十三條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工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質量保修制度。第十四條居住區道路的規劃建設應當與城市道路的規劃建設相銜接,符合城市道路發展規劃的要求。第十五條大型橋梁、隧道等。通過貸款或者集資建設的,經依法批準後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收取通行費,不得挪作他用。第三章養護維修第十六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養護維修。

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由業主負責養護和維修。第十七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竣工驗收交付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道路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移交手續,並移交工程的相關技術資料;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自願無償移交給城市道路主管部門並符合移交條件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接管。第十八條負責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城市道路養護維修技術規範,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確保養護維修質量。

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道路養護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城市道路完好。第十九條養護維修城市道路應當設置圍欄,設置警示標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沿街單位及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應當避開交通高峰期,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施工中應采用低噪音、防塵的施工設備和方法,減少環境汙染。

運行期和維護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圍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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