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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條例(2009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節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促進節約用水,建設節水型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使用城市供水以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供水節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工作,其下屬的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縣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節水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水利、衛生、價格、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的管理工作。第四條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統壹建設、科學管理、保障供水、節約用水、確保安全的原則。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供水節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所需資金,鼓勵城市供水節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供水節水水平。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節約用水意識,對節約用水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供水保障體系,規劃建設城市應急備用水源,制定城市供水應急預案,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根據城市供水應急預案編制自身的供水應急預案,並報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城市供水節水專項規劃,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城市供水節水專項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審批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條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第十壹條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驗收。城市供水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供水壓力要求超過規定供水壓力標準的,還應當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節水設施和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審批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節水設施和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的意見。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節水設施和二次供水設施的竣工驗收。節水設施和二次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條城市公共* * *供水能夠滿足用水需要的,用水單位不得建設供水設施;現有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根據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建設情況,逐步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第三章供水設施管理第十四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定期對其管理的城市供水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組、輸(配)水管網、貿易結算水表、凈水(配)廠、消火栓、測壓點、閥門井等設施進行檢修,確保安全運行。第十五條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維護和管理,貿易結算水表(含貿易結算水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責;水表內的貿易結算由用戶或產權人負責。自建供水設施由自建供水企業維護管理。

二次供水設施按照平等、自願和協商的原則,可以移交給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統壹管理和維護。第十六條城市供水企業維修城市供水設施影響市政、園林等設施的,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因突發事故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搶修,同時按照規定補辦手續。

城市供水企業對城市供水設施進行維修作業時,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和警示標誌,作業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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