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壹般是指以盈利為目的,運用各種生產要素(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和企業家才能等),向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
企業以實現投資人、客戶、員工、社會大眾的利益最大化為使命,通過提供產品或服務換取收入。它是社會發展的產物,因社會分工的發展而成長壯大,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主要參與者。
1基本內容
含義發展
現代漢語中“企業”壹詞源自日語。與其它壹些社會科學領域常用的基本詞匯壹樣,它是在日本明治維新後,大規模引進西方文化與制度的過程中翻譯而來的漢字詞匯,而戊戌變法之後,這些漢字詞匯由日語被大量引進現代漢語。(與企業壹詞在用法上相關與相似的,還有“業務”壹詞。)
在中國大陸計劃經濟時期,“企業”是與“事業單位”平行使用的常用詞語,《辭海》1979年版中,“企業”的解釋為:“從事生產、流通或服務活動的獨立核算經濟單位”;“事業單位”的解釋為:“受國家機關領導,不實行經濟核算的單位”。
在20世紀後期,在中國大陸改革開放與現代化建設,以及信息技術領域新概念大量湧入的背景下,“企業”壹詞的含義有所變化。壹方面,大量非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企業”大量湧現;另壹方面,在壹些新概念中,其含義不限於商業或盈利性組織,這種用法主要來自對英文“enterprise”壹詞的翻譯。因此,目前在公***媒體中出現的“企業”壹詞有兩種不同的用法:
較常見的用法企業指各種獨立的、營利性的組織(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並可進壹步分為公司和非公司企業,後者如合夥制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
近年來,在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中,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利用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的法律形式謀取非法利益,呈現出不誠信訴訟多發的趨勢。這些行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也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其危害不容忽視。
誠信訴訟是建設誠信社會的重要內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並設置了禁止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