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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科技成果轉化應當尊重市場規律和科技創新規律,體現知識價值分配導向,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維護科技成果轉化各方的合法權益。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領導,將科技成果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關政策,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和服務體系。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按照職責負責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指導和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協作配合,做好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第二章組織實施第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協同創新,充分發揮東西部科技合作機制的引導作用,推動自治區高校、研發機構、企業與東部地區各類創新主體建立合作關系,拓寬合作領域和渠道,提升自治區科技創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轉化水平。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規劃,發布科技成果目錄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指南,引導和支持科技成果轉化。

各類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更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措施,發揮示範引領作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第八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統壹的科技報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統,規範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和服務活動,依法向社會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和推廣等公益性服務,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

使用財政性資金實施的科技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者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科技報告,並向科技成果信息系統報送科技成果及相關知識產權信息。

鼓勵使用非財政性資金實施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提交科技報告,並將科技報告和科技成果信息報送科技成果信息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為科技項目承擔者提供便利。第九條對下列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政府采購、研發資助、發布產業技術指導目錄、示範推廣、政府投資基金等方式給予支持:

(壹)對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和行業技術進步具有重大作用;

(二)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好,對高新技術產業的形成有明顯作用;

(三)改造和替代落後的工藝、技術和設備;

(四)能夠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節能降耗,防治環境汙染,保護生態;

(五)改善民生,提高公眾健康水平;

(六)能促進現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

(七)專利技術等重大科技成果在本自治區首次轉化的;

(八)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具有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緊密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發揮企業在研發方向選擇、項目實施和科技成果應用等方面的主導作用。

用財政資金設立的有市場前景的科技項目,可以由企業組織實施。第十壹條財政、科技等部門應當會同高校、研究開發機構等機構的主管部門,建立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績效考核和分類評價制度,完善評價標準,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為對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評價以及科研經費支持的重要內容和依據之壹。

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機構可以破例為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評聘職稱。第十二條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和其他機構應當做好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組織、協調和服務工作,加強科技成果轉化的人才培養和專業隊伍建設,建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制度,制定轉化實施方案。第十三條高等院校、研發機構等機構可以設立壹定比例的流動崗位,通過建立產學研合作平臺、實施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等方式進行。,吸引企業科技人才兼職。

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和其他機構的科學技術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在企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並按照規定獲得獎勵和報酬,或者帶著科研項目和科技成果離崗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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