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第四條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單位)應當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的領導下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壹指導、協調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雙重領導的部門(單位)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同時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的指導。第五條 教育、衛生、民政、住房城鄉建設、人口計生、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對所屬或者管理的公用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督促其做好信息公開工作。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發布協調、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主動公開及依申請公開等項工作制度,明確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職責。
行政機關內設的辦公廳(室)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實施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履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的各項職責。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確定專門工作人員、提供工作條件和經費,支持和監督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第二章 主動公開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據《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事項,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指南,並及時更新。
除前款規定的內容外,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事項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二)辦事紀律和監督制度;
(三)辦理結果和救濟方式;
(四)其他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第九條 行政機關通過下列方式、載體或者場所公開政府信息,並及時更新:
(壹)政府網站;
(二)政府公報(政報)或者行政機關公開發行的其他信息專刊;
(三)新聞發布會;
(四)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
(五)國家檔案館、公***圖書館;
(六)政務服務中心、公***查閱室、資料索取點;
(七)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
(八)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載體或者場所。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國家檔案館、公***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第十壹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政務服務中心、社區服務等場所或者根據需要選擇適當的地點設立公***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設施,公開政府信息。第十二條 對涉及面廣、需要公眾迅速知曉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公開,也可以通過手機短信公開。第十三條 重大突發事件以及其他需要公眾知曉的重要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予以公開。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自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正式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本級國家檔案館、公***圖書館提供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第十五條 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重大行政措施、行政決策方案草案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征求公眾意見,也可以通過報刊等新聞媒體公開征求公眾意見。
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應當在本機關門戶網站上設專欄公布;尚未建立網站的,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網站設專欄公布。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後是否存在危及國家安全、公***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情況進行審查;不能確定的,依法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行政機關的請示後10個工作日內確定。
政府信息的主要內容需要公眾知曉或者參與,但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或不宜公開的,應當刪除涉密或不宜公開的內容後公開;符合解密條件的,經法定程序解密後公開。
未經保密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