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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法院有權查封嗎?

是的。根據情況,這是被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唯壹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清償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生活所必需的住宅房屋,但不得拍賣、變賣、清償債務。

第七條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水平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執行人的申請,對超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予以執行。

擴展數據案例回放

霍某、戴某分別於2013年5月與某中介公司簽訂中介服務合同,約定該中介公司為霍某購買戴某位於石景山區永樂小區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務。

霍與戴簽訂《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及房屋買賣補充協議,霍於當日向戴支付定金。

但合同簽訂後,戴並未辦理涉案房屋的抵押解除手續。同年7月,霍某、戴某與中介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抵押解除期限和交付期限。後霍得知涉案房屋在買賣合同簽訂前已被法院查封,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遂以居間服務合同糾紛為由訴至法院。

案例解釋

若霍先生以合同糾紛為由起訴戴先生,由於戴先生的房屋被查封無法過戶,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履行,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戴先生應雙倍返還購房定金。

如果以居間服務合同糾紛為由起訴中介公司,中介公司是否有責任賠償霍先生的購房損失,不能只看雙方簽訂的居間服務合同的條款。《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中介機構負有如實報告的法定義務。在房產中介過程中,如實報告的前提是中介對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有透徹的了解和認識,這也是中介有效促成交易的保障。

此外,合同法相關規定還明確了當事人的通知、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因此,經紀人除了履行如實報告的義務外,還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交易習慣、公序良俗,勤勉、忠實、專業,對委托人提供的各類信息進行必要的專業審查,確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

房地產中介公司要對客戶和企業商譽負責,認真核實涉案房屋產權等交易信息。但該公司未能及時查詢、核實涉案房屋的相關產權,應歸咎於其未充分、適當履行中介服務義務,故應承擔相應責任。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

人民網-法院查封房屋造成的損失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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