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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證農藥登記試驗數據的完整、可靠、真實,加強農藥登記試驗管理,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申請農藥登記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登記試驗。

開展農藥登記試驗,申請人應當向試驗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農業部門)備案;新農藥登記試驗還應當經農業部審批。第三條農業部負責新農藥登記試驗的審批、農藥登記試驗單位的認定和登記試驗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農業部負責農藥檢定的機構承擔。

省級農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登記、檢驗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省級農業部門下設的負責農藥檢定的機構承擔。第四條省級農業部門應當加強農藥登記試驗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及時將登記試驗備案和登記試驗監督管理信息上傳至農業部指定的農藥管理信息平臺。第二章試驗單位的認定第五條申請承擔農藥登記試驗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經法人授權同意申請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具有與申請註冊檢測範圍相適應的檢測場地、環境設施、檢測設施、儀器設備、樣品和檔案存放設施;

(三)有與其建立合法勞動或者聘用關系並與其承擔的註冊檢測範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四)建立健全組織管理制度,配備組織負責人、質量保證部門負責人、試驗項目負責人、檔案管理員、樣品管理員及相應的試驗和工作人員;

(五)符合農藥登記試驗質量管理規範,並制定相應的標準操作規程;

(六)已完成與申請範圍相關的試驗經驗,並已按照農藥登記試驗質量管理規範運行六個月以上;

(七)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申請承擔農藥登記試驗的機構應當向農業部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審查確定農藥登記試驗單位;

(二)法人資格證書復印件,或法人授權委托書;

(三)組織結構和職責;

(4)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標準操作程序)清單;

(五)試驗場地、試驗設施、實驗室等證明材料,儀器設備清單;

(六)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名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七)按照農藥登記試驗質量管理規範要求進行操作的說明,典型試驗報告及其相關原始記錄的復印件。

申請材料應同時提交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第七條農業部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第八條農業部對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查的時間不超過6個月,不含審批時限。第九條技術審查包括資料審查和現場檢查。

資料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的組織機構、檢測條件和能力的匹配性、質量管理體系和相關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適宜性。

現場檢查主要檢查申請人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的符合性、檢測設施設備條件、檢測能力等。

具體評審規則由農業部另行制定。第十條農業部根據評審結果,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要求的,頒發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壹條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證書有效期為五年,並應當載明試驗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實驗室地址、試驗範圍、證書編號、有效期等事項。第十二條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或者農藥登記試驗單位住所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生變更的,應當向農業部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變更申請表和相關證書等材料。農業部應當自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變更決定。第十三條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應當向農業部提出申請:

(壹)試驗單位機構分立或者合並;

(二)實驗室地址發生變化或者設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3)增加了測試範圍;

(四)其他事項。第十四條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農藥登記試驗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向農業部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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