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壹個或者幾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僅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是企業法人,但不是公司。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擴展數據:
合夥企業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合夥企業由全體合夥人組成。
2.合夥企業以合夥協議為法律依據。
3.合夥企業的內部關系屬於合夥企業。
4.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解散時,清算合夥企業財產的順序:
1.合夥企業所欠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夥企業所欠稅款。
3.合夥企業的債務
4.退還合夥人的出資。
按照上述順序清償後,合夥企業財產有剩余的,按照協議約定的比例向股東分配利潤。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利潤平均分配給股東。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合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