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為深入貫徹執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消防法》,以及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公安部《關於人員密集場所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等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加強集團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證集團生產經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1.2集團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安全方針為指導思想;以“隱患險於明火,防範勝於救災,責任重於泰山”為工作原則。
1.3集團所屬各單位及全體員工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以及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義務。
1.4本規定適用於集團所屬各單位、各部門及全體員工。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2、集團消防安全組織與領導
2.1.消防安全委員會
2.1.1主任:劉寶福(總經理)
副主任:陸平(副總經理)
2.1.2委員:集團所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
2.1.3日常業務工作:由集團行政管理中心負責。
2.1.4每季度召開壹次研究消防安全工作會議。總結前期工作,布置下步工作;並進行考核等內容。
2.1.5為及時深入貫徹國家或者上級指示精神,可臨時召集會議。
2.2工作職責
2.2.1貫徹落實上級關於消防安全工作的精神、指示和要求;並對貫徹情況實施監督。
2.2.2定期組織消防安全綜合性大檢查;對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綜合評價和考核。
2.2.3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舉辦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滅火、應急疏散預案進行評審;並對演練工作進行指導。
2.2.4對危險性較大的火險隱患的整改工作進行監督。並對消防安全工作中的疑難問題,負責各方協調處理。
2.2.5負責消防安全先進經驗的推廣和獎懲工作。
2.3集團設消防安全責任人、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主管集團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管理與指導。
2.4各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設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設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3、消防安全責任
各單位應按照“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工作原則,逐級分解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重點消防安全單位或者部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要具體落實到每個人。
3.1集團及所屬各公司(廠)、部門職責:
3.1.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1.2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3.1.3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壹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監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案;
3.1.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3.1.5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3.1.6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3.1.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3.2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規定3.1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3.2.1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2.2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3.2.3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3.2.4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3.3同壹建築物有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壹管理。
3.4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由產權單位或委托管理的單位統壹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使用、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3.5消防安全責任人的安全職責:
3.5.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單位消防情況。
3.5.2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5.3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3.5.4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3.5.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3.5.6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義務消防組織。
3.5.7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3.6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安全職責:
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6.1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6.2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3.6.3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3.6.4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3.6.5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安全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3.6.6組織管理義務消防組織。
3.6.7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3.6.8消防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6.9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人應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3.7集團各管理中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3.7.1行政管理中心
3.7.1.1食堂、宿舍、等後勤部門。
3.7.1.2各種車輛(員工通勤車為特別重點)、各變配電室、各鍋爐房、油庫、維修班動火作業等。
3.7.1.3辦公室的防火安全。
3.7.2物流管理中心
3.7.2.1辦公地點的防火。
3.7.2.2所屬各類庫房的防火安全。
3.7.3信息管理中心
3.7.3.1辦公室的防火安全。
3.7.3.2所屬各單位的機房防火安全。
3.7.4營銷管理中心
3.7.4.1舉辦大型活動的防火安全。
3.7.4.2辦公室及資料的防火安全。
3.7.5財務管理中心
3.7.5.1財務資料及辦公室的防火安全。
3.8集團所屬各單位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參照本規定確定。
4、消防工作預防與管理
4.1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在同壹建築物內,並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壹建築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4.2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4.2.1承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備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4.2.2同時要註意有人故意縱火和爆炸等破壞性行為,發現可疑情況立即向領導報告。
4.3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
4.4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場所或者乘坐公交車和單位的員工通勤車。
4.5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單位,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4.5.1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4.5.2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執行消防安全規定。
4.5.3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4.6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
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然、難燃材料。
4.7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4.8各單位應將易發生火災、壹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4.9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任何單位發生火災,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
火災撲滅後,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4.10公眾聚集場所(如商場等)的所有工作人員,除正常消防安全防範外;還應時刻註意有人故意縱火和爆炸等破壞性行為,壹旦發現可疑情況應立即向領導報告。
5、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執行集團《安全消防監督檢查管理制度》,在檢查生產安全工作的同時檢查消防安全工作。
5.1集團季度、各單位月監督檢查主要內容:
5.1.1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5.1.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5.1.3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5.1.4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5.1.5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5.1.6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5.1.7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的管理情況。
5.1.8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5.1.9保安消防控制系統、值班及記錄情況。
5.1.10防火巡查情況。重點廠區、院內和工作場所等流動吸煙要嚴查。
5.1.11消防安全標誌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5.1.12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5.2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日防火巡查主要內容:
5.2.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5.2.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5.2.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齊全、有效。
5.2.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門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5.2.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5.2.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5.3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至少每二小時壹次,營業結束時應對營業場所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患。
5.4各單位可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5.5防火巡查人員應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對火災危險應妥善處置,無法當場處理的,應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
5.6各類檢查應及時填寫記錄,檢查人員與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在記錄上簽字。
5.7各單位對建築消防設施定期應進行維護保養;對自動消防設施定期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其報告存檔備案;以保證各類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5.8對滅火器材應定期進行維護檢查,並建立檔案資料。應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護時間及更換要記得時間等有關情況。
5.9各單位在檢查其他各項工作的同時,相應納入檢查消防安全內容。
6、火災隱患整改
6.1各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及時予以消除。對暫時無法消除的火災隱患,必須采取可靠有效地防護措施;以確保消防安全。對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壹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6.2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應責成有關單位人員進行整改並督促落實:
6.2.1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場所的。
6.2.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6.2.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6.2.4消火栓、滅火器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做他用的。
6.2.5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6.2.6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6.2.7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6.2.8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6.2.9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做記錄並存檔備查。
6.3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措施,限期解決。
6.4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單位或者部門,應將整改情況及記錄報送消防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案。
6.5對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或者其他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並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地方政府報告。
6.6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各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改正並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7、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與培訓
此項工作應結合集團《安全消防教育培訓管理制度》,與生產安全工作同步進行。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7.1各單位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全體員工應每年至少進行壹次消防安全培訓;內容包括:
7.1.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7.1.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7.1.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7.1.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技能。
7.2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至少每半年進行壹次。內容包括:
7.2.1除7.1項的內容外,對員工進行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7.2.2對新員工上崗前,重點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7.3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掛圖、廣播、視頻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知識。
8、火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與演練
8.1各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8.1.1組織機構: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8.1.2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8.1.3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8.1.4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8.1.5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8.2演練
8.2.1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壹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8.2.2其他單位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每年進行壹次演練。
8.2.3消防演練時,應設置明顯標識,並事先告知演練範圍內的人員。
9、消防檔案
9.1消防重點單位應建立健全消防檔案。其內容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管理情況。檔案應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況,並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檔案統壹保管備查。
9.1.1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
9.1.1.1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9.1.1.2建築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9.1.1.3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9.1.1.4消防安全制度。
9.1.1.5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9.1.1.6義務消防組織人員及消防裝備情況。
9.1.1.7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9.1.1.8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9.1.1.9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9.1.2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
9.1.2.1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件。
9.1.2.2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9.1.2.3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9.1.2.4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9.1.2.5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
9.1.2.6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9.1.2.7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9.1.2.8火災情況記錄。
9.1.2.9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9.1.2.10前款2、3、4、5項記錄,應當記錄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6項記錄應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7項記錄,應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9.2其他單位應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件、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壹保管備案。
10、消防工作考核與獎罰
10.1各單位應將消防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10.2各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 100元 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 罰款。
10.2.1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10.2.2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10.2.3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10.2.4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10.2.5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10.2.6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10.2.7對火災隱患接到通知後不及時采取措施拆除的。
10.2.8個人有前款第2、3、4、5項行為的,處警告或者本人工資的5-10% 罰款。
10.3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500元 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 罰款。
10.3.1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
10.3.2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10.3.3在廠區、院內或者在工作場所流動吸煙的。
10.4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視情節輕重,處警告或者本人工資的10-20% 罰款。
10.4.1指示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10.4.2過失引起火災的;
10.4.3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10.4.4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不聽從現場指揮的,影響滅火救援的;
10.4.5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10.4.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10.4.7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義務的。
10.5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附則
11.1本規定術語的含義
11.1.1消防設施: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
11.1.2公眾聚集場所:是指商場(店)、會堂、員工公***娛樂場所等。
11.1.3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大型群眾性活動)、展示廳,制衣工廠、工業園等的車間,員工的集體宿舍,員工食堂等場所。
11.2本規定與上級相關規定有抵觸時,執行上級規定。
11.3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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