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壹覽表》(GB12268)的危險化學品;
未列入《危險貨物名錄》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保、衛生、質檢、交通等部門確定並公布。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識別出的危險化學品應匯總並公布在《危險化學品清單》中。危險化學品登記單位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分別稱生產單位和儲存單位),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稱用戶)。生產單位、儲存單位和使用單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登記機構第五條國家設立國家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承擔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化學品登記辦公室(以下簡稱登記辦公室),承擔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第六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登記中心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轄區的註冊辦事處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登記中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國家登記證書和登記編號的發放管理;
(三)建立和維護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數據庫和動態統計分析信息系統;
(四)設立全國化學事故應急電話,並與各地登記處建立全國化學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網絡,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
(五)組織新化學品的風險評估;未分類化學品的統壹危險分類;
(六)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的培訓。第八條註冊辦公室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核實登記單位登記的內容;
(三)審查生產單位編制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規範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規範性和壹致性;
(四)建立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數據庫和動態統計分析信息系統;
(五)為化學事故提供應急咨詢服務。
第九條登記中心和登記辦公室從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登記人員)應當接受統壹培訓,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考核合格後,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持證上崗。
第十條註冊中心應有10以上持有註冊證書的註冊人員;註冊辦公室應有3名以上持有註冊證書的註冊人員。
第十壹條登記中心和登記辦公室應當制定嚴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為登記單位提供良好的服務,並保守登記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登記中心應當每年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書面報告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登記辦公室每年應當將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書面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當地註冊辦公室的報告應同時抄送註冊中心。第三章登記的時間、內容和程序第十三條登記單位應當自危險化學品名錄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對於未知風險的化學品,生產單位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委托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認可的專業技術機構對其風險進行鑒定和評估,並憑鑒定和評估報告辦理登記手續。
對於新化學品,生產單位應當在新化學品投產前1年內,委托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認可的專業技術機構對其風險進行鑒定和評估,並憑鑒定和評估報告辦理登記手續。
新建生產單位應當在投入生產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註冊登記單位應當在生產規模或者產品品種及其理化特性發生重大變化的3個月內,對發生重大變化的內容辦理重新註冊手續。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後公司可以申請延期。危險化學品裝卸前,要提前做好準備,了解貨物性質,檢查裝卸工具是否牢固。如果它們不牢固,就應該更換或修理。如果工具被易燃材料、有機物質、酸、堿等汙染。,使用前必須清洗幹凈。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後,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延期申請,並提交延期申請書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文件和資料。企業申請延續營業執照時,可以同時申請變更,並向發證機關提交相關文件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