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向商務局申請備案,7日後領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2.變更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營範圍,增加“貨物、技術、代理進出口”,並在區縣公安局指定地點申請報關專用章,當日領取;3.向區縣轄區海關辦理備案登記相關手續,7日後領取《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登記證》。
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條例》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實施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二)公正、公開、及時地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行政職權;
(三)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五)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六)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幹預。
第四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本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加強監督,發現錯誤,及時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