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務不正常。
二、各種證件不齊全。
三、無法提供憑證、賬本、報表。
四、有分支機構或者子公司未註銷的。
五、股權變更未進行稅務變更的。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簡易註銷登記程序:
1、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的內資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被吊銷、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或者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尚未移出的。
2、正在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股權(投資權益)已被凍結或者已出質登記的。
3、有股權(投資權益)正在被依法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的。違反企業登記管理法規被立案查處,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
4、有正在被立案調查、采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或曾被予以行政處罰等情形的。司法機關等有關部門限制辦理註銷或者依法由司法機關等相關部門組織清算的。
5、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註銷登記的。企業進入行政復議、訴訟或者仲裁程序的。
6、曾被終止簡易註銷程序的,包括曾被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簡易註銷登記或者不予簡易註銷登記決定的等情形。
7、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註銷登機前需經批準的,按照工傷總局公布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目錄執行。
8、不適用企業簡易註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壹)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