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法人三年內不能成立新公司,不能擔任其他公司的法人、監事、董事,即使三年後工商限制解除,法人能註冊新公司,稅務也不能登記;
2、法人名下其他公司不能變更,不能遷址,發票不能增量;
3、法人出行,不能乘坐高鐵、飛機;
4、不能貸款買房、買車,不能領取養老保險。
5、法定代表人進入黑名單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公司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6、將涉及無照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將營業執照公章、合同專用章等繳回原登記機關,拒不繳回的,屬違反登記管理法規的行為,可以提請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收繳。利用應收繳的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按無照經營論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企業不正常註銷的話,第二年不年檢會被視為自動註銷。被吊銷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東會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單,可能在3年內無法使用自己的名字再註冊公司。稅務不去註銷的話,所欠稅壹直存在,而且還會產生滯納金。到達壹定程度會影響銀行貸款、個人出國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 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壹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