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了反映我國企業(集團)的發展情況,為國家組織與指導企業集團工作提供科學依據與咨詢建議,更好地滿足國家宏觀管理的需要,特制訂本制度。
(二)企業集團的定義及統計範圍:企業集團是指以母子公司為主體,通過投資及生產經營協作等多種方式,與眾多的企事業單位***同組成的經濟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企業(集團)的統計範圍包括:壹是中央企業;二是由國務院批準的國家試點企業集團;三是國家重點企業;四是國務院確定的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原百戶試點企業;五是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的企業集團;六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批準的企業集團;七是年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和年末資產總計均在5億元及以上的其他各類企業集團。企業集團的統計調查單位是以母子公司為整體的企業集團,即包括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在中國境內和境外的全資子公司(單位)、絕對控股子公司(單位)和相對控股子公司(單位);不包括參股和協作企業(單位)。上述企業集團中交叉重復的只報壹套報表。除企業集團外的重點企業以獨立核算的法人企業為統計調查單位。
(三)調查表式及內容:企業(集團)統計報表制度分為兩個部分:壹是企業(集團)統計年報、企業(集團)調查問卷(年報)、中央企業主要經濟指標快報、企業(集團)統計半年報;二是成員企業(單位)統計年報、成員企業(單位)統計半年報。企業集團統計報表、企業集團調查問卷為上報表;成員企業(單位)統計報表僅供集團內部匯總使用,不上報(成員企業報表可根據需要自行復印)。企業集團的統計報表應在成員企業(單位)統計報表的基礎上進行匯總(合並)填報。統計報表的調查內容分為四類:壹是反映企業(集團)概況和企業(集團母公司)情況的基本屬性指標;二是反映企業(集團)財務狀況的指標;三是反映企業(集團)勞動工資的指標;四是反映企業集團成員企業(單位)基本情況的主要指標。調查問卷的內容主要是反映企業(集團)不能用統計指標量化的改革和發展情況與問題。
(四)企業(集團)各項指標統計原則:(1)企業集團的財務指標應按財政部門制定的“企業集團合並會計報表”的有關數據填報,合並會計報表中沒有的指標應按母公司與各子公司(單位)相加匯總的數據填報;母公司和子公司(單位)的財務指標大部分直接取自於企業會計報表,少部分應根據有關會計科目填列。(2)企業集團概況、勞動工資等統計指標應按母公司與各子公司(單位)相加匯總的數據填報。除企業集團以外的重點企業按獨立核算的法人企業會計報表和其他報表的有關數據填報。
(五)本制度所有數量指標均取整數。
(六)本制度的具體組織與實施工作由國家統計局服務業調查中心負責,有關《企業集團統計報表制度》的修定工作由國家統計局負責。
2、企業景氣調查制度
(壹)企業景氣調查
壹、調查目的:為了及時、準確地反映宏觀經濟運行和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利用企業家對所在行業運行狀況和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的判斷和預期編制景氣指數,為各級黨政領導進行宏觀管理與決策和企業生產經營提供參考依據和咨詢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的規定,制訂本調查制度。
二、調查範圍:1.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2.建築業;3.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4.批發和零售業;5.房地產業;6.社會服務業(包括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環境和公***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7.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8.住宿和餐飲業。
三、調查對象:上述調查範圍內的各法人企業及其負責人(如廠長、總經理等)以及依照法人單位進行統計的產業活動單位及其負責人。
四、調查內容:1.企業基本情況:包括法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詳細地址、企業規模、行業代碼、上年主營業務收入等;2.企業家對本行業景氣狀況的判斷:包括企業家對當前本行業總體運行狀況的判斷、對下期本行業總體運行狀況的預計;3.企業家對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的判斷:包括企業家對企業綜合生產經營狀況、流動資金、固定資產投資、勞動力需求等方面本期景氣狀況的判斷和下期景氣狀況的預計;4.企業家對企業生產經營問題的判斷與建議。
五、調查表式:設置企業基本情況調查;工業企業景氣調查問卷;建築業企業景氣調查問卷;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企業景氣調查問卷;批發和零售業企業景氣調查問卷;房地產業企業景氣調查問卷;社會服務業企業景氣調查問卷;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企業景氣調查問卷;住宿和餐飲業企業景氣調查問卷。
六、質量控制:1.嚴格調查時間,不得提前,確保調查資料真實反映調查時期的情況;2.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要建立調查審核制度,嚴格審核,確保質量;3.點面結合、分類指導,加強走訪與回訪,認真組織企業按時填報。
七、統計標準:本制度實行全國統壹的統計分類標準和指標編碼,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必須嚴格執行。如需增加調查內容,不得打亂指標排列順序和改變統壹編碼,並報國家統計局核批。
八、資料反饋: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及時向被調查企業反饋調查結果。
九、本制度由國家統計局服務業調查中心組織實施,有關制度的修訂工作由國家統計局負責。
(二)制造業采購經理調查
壹、調查目的:采購經理指數(PMI)是國際上通行的宏觀經濟監測指標,是衡量經濟發展的重要指針,也是全球備受關註的先行指標之壹。為了編制中國制造業采購經理指數,加強對國民經濟活動的監測與預警能力,為國家宏觀調控和企業生產經營提供參考依據和咨詢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的規定,結合國際通行規則,特制訂本調查制度。
二、調查範圍:制造業法人企業以及依照法人單位進行統計的制造業產業活動單位。
三、調查對象:制造業企業的采購(或供應)經理,即企業主管采購業務活動的副總經理或負責企業原材料采購(包括能源、中間產品、半成品和零部件)的部門經理。
四、調查內容:制造業企業的采購(或供應)經理對企業采購及其相關業務活動情況的判斷,主要包括對企業生產、訂貨、采購、價格、庫存、人員、供應商配送、采購方式等情況的判斷,以及企業采購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問題及建議。
五、組織形式: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負責催報和審核,國家統計局服務業調查中心負責數據匯總。
六、本制度由國家統計局服務業調查中心組織實施,有關制度的修訂工作由國家統計局負責。
(三)非制造業采購經理調查
壹、調查目的:采購經理指數(PMI)是國際上通行的宏觀經濟監測指標,是衡量經濟發展的重要指針,也是全球備受關註的先行指標之壹。為了編制中國非制造業采購經理指數,加強對國民經濟活動的監測與預警能力,為國家宏觀調控和企業經營提供參考依據和咨詢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的規定,結合國際通行規則,特制定本調查制度。
二、調查範圍:建築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環境和公***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等非制造業行業法人企業以及依照法人單位進行統計的產業活動單位。
三、調查對象:上述調查範圍內的非制造業法人企業以及依照法人單位進行統計的非制造業產業活動單位的主管采購(或供應)的總經理。
四、調查內容:非制造業企業主管采購(或供應)的總經理對企業經營活動、采購及相關業務活動情況的判斷,主要包括對業務總量、新訂單(客戶需求)、存貨、投入價格、企業員工、供應商配送等情況的判斷,以及企業生產經營和采購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建議。
五、組織形式: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負責催報和審核,國家統計局服務業調查中心負責數據匯總。
六、本制度由國家統計局服務業調查中心組織實施,有關制度的修訂工作由國家統計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