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報異常
這種屬於公司沒有按時年報。
根據規定,凡是在上壹年度12月31日前成立的企業,不管是否開業,不管是否獨立核算,都需要在本年度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進行年報。
2、地址異常
這種屬於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工商部門在履職過程中會不時發送信函或是致電註冊地址上的聯系方式,倘若沒有人接納企業的信件或電話,經核實確認企業不在該地址,則將認定為工商異常。
工商部門還會派遣相關工作人員到現場實地考察核實狀況,如發現根本就沒有這個公司的門牌號,或者是雖然有門牌號,但是根本無此公司,那麽也會直接將公司列入到經營異常名錄上。
3、未按要求公示
工商部門會要求企業公示如股東或發起人的認繳和實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股權變更、行政許可、知識產權出質、行政處罰等信息,如果企業未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展公示,那麽企業也可能會被認定為未按規定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從而被標記異常。
4、公示信息虛假
企業在公示公司信息時,故意隱秘企業真實情況,或是利用企業招搖撞騙,被工商部門查出來後,會被認定為工商異常名單。
如何解除公司異常:
具體來說,其主要是按照如下程序來操作:
1、查明導致狗公司經營異常的原因;
2、針對原因進行相應處理,比如補報年報並公示、修改年報並公示、變更地址;
3、向工商局提交解除經營異常的申請,並提供異常的原因及解除異常的理由說明;
4、提交解除經營異常的材料,並等待工商局審核;
5、領取解除異常的通知書。
法律依據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二)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
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壹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