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企業的形象和信譽有損害;
2、對企業的投融資有影響;
3、對企業的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信譽、信用有影響。
壹、企業經營異常有什麽影響
企業經營異常有的影響如下:
1。對企業的形象和信譽有損害;
2。對企業的投融資有影響;
3。對企業的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信譽、信用有影響。
二、公司經營異常可以註銷嗎
公司經營異常,如果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註銷:
1。屬於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的;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而解散;
4。依法被吊銷、責令關閉或撤銷;
5。股東申請解散公司。
找法網提醒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三、被列入經營異常要罰款嗎
壹般來說被列入經營異常要罰款。只要企業兩年以上年報異常就是要被罰款的,之後企業會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目的是為了提醒企業依法履行經營義務。企業經營異常情節嚴重的,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企業行政處罰。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作出移出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移出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決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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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作出移出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移出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決定機關。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壹條
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可以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並公示後,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