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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清算應把握哪些會計原則?

破產清算會計作為財務會計的壹個特殊分支,是以現有的各種會計方法和破產法律制度為基礎,反映和監督企業破產清算過程中的各種會計事項,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破產財產、破產債權、破產凈資產、破產損益等的程序和方法。破產清算會計也應遵循傳統會計的壹般原則,但為了規範破產會計行為,維護債權人、債務人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破產清算會計有其獨特的原則。

合法性原則。合法性原則是指破產會計要以法律規定為準繩,嚴格按照破產法、公司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等規定組織破產會計,依法處置破產財產。這是因為企業破產清算不僅是壹種經濟行為,也是壹種法律行為。

可實現凈值原則。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兼顧債務人的利益,需要對破產企業的全部資產按照可變現凈值進行重估,而不考慮其破產清算前的賬面價值。調整不具有償付能力的資產,如待攤費用,將其轉換為費用。

最小損失原則。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必要時管理人可以決定繼續履行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同時,要改變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以清償債務。在組織上述經濟業務和財產價格變動的過程中,管理人必須註重經濟效益,把破產企業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對等償還原則。在破產清算會計中,根據破產法的有關規定,應正確區分不同種類的債務,如擔保債務、優先債務、普通債務等。,並按其債務和相應資產按壹定順序清償。

收付實現制原則。在破產清算會計中,需要以收付實現制確認收入和費用,即以實際收到或支付的現金為基礎確認收入或費用。

破產費用和非破產費用的劃分原則。為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壹切費用,應當屬於破產費用,從破產財產中支付;債權人為個人利益支付的壹切費用,都應是非破產費用,不應由破產財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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