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者權利狀況發生變化,依法終止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義務。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壹方終止,另壹方就開始付出。具體判斷依據為:(1)納稅人將房屋或土地使用權轉讓給開發企業,房屋被拆除,土地被廢棄,即實物發生變化。(2)權利的變更應主要從合同的簽訂來判斷。財稅[2006]186號規定,合同簽訂日期是判斷繳納土地使用稅的依據。相反,出售土地的壹方應在合同簽訂之日終止納稅義務。權利變更,主要通過相關手續,即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或合同、協議,履行完畢,即權利變更。(3)狀態的改變應該理解為是否改變原來的狀態和物理形態。比如,原來的房子是寫字樓,現在變成了商場或者經營場所。原來的土地是耕地,現在變成了荒地。客體、權利、地位三項中有壹項發生變化的,應判定壹方終止,另壹方開始給付。
納稅人取得政府劃撥的土地後,在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手續前,如果實物狀態沒有發生變化,原土地使用者仍在耕種或者原住戶的生產生活沒有發生變化的,不存在納稅義務。房屋拆遷,或者耕地拋荒,或者土地實際經營權屬於劃撥人的,即使在國土部門尚未辦理手續,也應判定納稅義務已經發生。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確定何時停止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也是納稅人和稅務機關關註的焦點。如果從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判斷,開發商不履行合同時,應當從實際交付時起終止付款。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納稅不能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時間為終止時間,而是以房地產或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況發生變化的當月月底為終止時間。具體判斷,應該是從開發商將入戶鑰匙交給購房人的時間作為終止繳納土地使用稅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