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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取得資產的方式不同,稅務處理方法也不同。

近年來,企業資產的重組和改制越來越多。對於企業資產轉讓,企業所得稅法只規定了總則,沒有根據情況作出具體規定。2014年以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繼出臺了壹系列關於資產轉讓的稅收政策,對相關事項的稅務處理進行了統壹和規範,並對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反映的壹些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這標誌著企業實際操作中資產轉讓的稅務處理正在逐步完善和規範。接收政府資產應分類。

《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4年第2065438+29號)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政府有關部門,下同)明確將國有資產以股權投資方式投入企業,企業作為國家資本(含資本公積)處理。資產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按照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確定計稅依據,計入當期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政府未確定接收價值的,按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近年來,國有企業的資產重組和改制越來越多。在國有企業的資產重組和改制過程中,經常會發生各級人民政府將其擁有或控制的經營性資產劃撥給國有企業進行管理的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將國有資產作為股權投資劃入企業,屬於政策性轉讓(投資)行為。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規定,不屬於所得範疇。因此,企業應將其作為國家資本(資本公積)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此外,由於資產的價值通常由政府在轉讓時直接確定,因此可以根據其實際接收價值來確定資產的計稅依據。

企業收到政府無償調撥的資產,指定專門用途並按規定進行管理的資產,可視為不征稅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29號公告(2014)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企業無償劃撥國有資產,企業指定專項用途並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專項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財稅[201638]70號)進行管理的,可以將企業所得稅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

其中,資產屬於非貨幣性資產的,按照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計算不征稅收入,計入當期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政府未確定接收價值的,按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向企業無償劃撥國有資產。凡指定單位或業務監管部門指定專項用途,並已按財稅[2011]70號文規定對企業進行管理的,具有財政資金性質。所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其中,無償調撥的資產屬於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該資產的實際收到價值確定不計稅收入。企業應當按照政府確定的資產實際接收價值,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政府不確定接收價值的,按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處理的政策依據是,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的收入總額分為三類: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和應稅收入。顯然,如果所得不屬於免稅所得或不屬於應納稅所得,就應該屬於應納稅所得。接收股東轉讓資產的所得稅處理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9號2014規定,股東收到的資產,包括股東捐贈的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收到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的非流通股股東的資產、股東放棄持有自己的股份的資產,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當以公允價值確定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因此,如果企業收到股東轉讓的資產,將其作為資本(包括資本公積)處理,則意味著此事屬於企業接受股東股權投資的正常行為,不能作為所得稅處理。

同時,企業收到股東分配的資產作為收入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9號2014規定:企業收到股東分配的資產,作為收入處理的,應當以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並以公允價值確定資產的計稅依據。可見,企業從股東處收到的資產作為收入處理,意味著此事不屬於企業接受股東股權投資的正常行為,而是接受捐贈,應計入總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收入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限於以非貨幣性資產設立新的居民企業或者向現有居民企業註入非貨幣性資產。《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明確了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涉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分期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時,應當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後的允許值扣除計稅依據後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在投資協議生效並完成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依據,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逐年進行調整。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當按照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對於關聯企業之間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在投資協議生效時確認轉讓收益的實現。

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3號, 2015)明確,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以在不超過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確認年度起連續五個納稅年度內分期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投資協議生效後12個月內未完成關聯企業間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在投資協議生效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企業非貨幣性資產的投資行為符合財稅[2014] 116號文件的規定,同時, 符合《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中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和《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規定的特殊稅務處理條件的,企業可選擇其中壹項政策執行,壹經選擇, 集團內四類股權和資產的轉讓可以延期。

《關於轉讓資產(股權)征收管理企業所得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0號,2015)第壹條規定,在同壹或多個居民企業的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照賬面凈值轉讓股權或資產。僅限於以下四種情況:1.100%直接控制的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母公司按賬面凈值向子公司轉讓股權或資產,母公司收到子公司100%股權支付款。母公司作為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處理,子公司作為接受投資(含資本公積)處理。計稅基礎,母公司取得子公司股權的,按照股權或資產轉讓所在地的原計稅基礎確定,即母公司對全資子公司增資。

2.100%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直接控制,母公司將其股權或資產按照賬面凈值轉讓給子公司,母公司未收到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視同減少實收資本(含資本公積),子公司視同接受投資,即母公司將資產無償劃轉給全資子公司。

3.100%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直接控制,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向母公司轉讓股權或資產,子公司未收到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應視為收回投資,或接受投資,子公司應視為減少實收資本。母公司應根據所轉讓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相應減少持有子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即全資子公司將資產無償轉讓給母公司。

4.在母公司主導下,同壹或多個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間,壹家子公司將其股權或資產按照賬面凈值轉讓給另壹家子公司,轉讓方不收到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轉讓方視同抵銷所有者權益,受讓方視同接受投資,即全資子公司之間無償劃轉資產。

集團內五類居民企業按賬面凈值轉讓股權或資產時,暫不確認股權或資產轉讓收入,享受延期納稅優惠政策,簡化征管流程,從而大幅降低集團內部交易的稅收成本。

此外,接受捐贈收入,按照資產公允價值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從政府財政等部門取得專項資金,確實認為符合條件的收入不征稅;有應稅收入的財政補貼應計入當年總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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