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績效評價操作規程》第四條,計量指標評價標準是基礎指標和修正指標評價的依據,由標準值和標準系數組成。1.計量指標國家評價標準值由國家財政部門根據全國企業會計報表數據和有關統計資料,在排除有關企業不合理數據的基礎上,結合近期國民經濟發展水平,運用移動加權平均等數理統計方法,統壹制定。(1)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和《企業規模分類標準》等國家標準,按照行業的重要性和樣本數量,將企業績效評價衡量指標的評價標準值分為四級,約150個行業,並在各行業全行業標準值下分為三個規模。詳見企業績效評價行業基本分類。(2)為提高評價和評分的準確性,將各測量指標的評價標準值分為五個等級,即優秀(a)、良好(b)、中等(c)、較差(d)和較差(e)。具體可參考企業績效評價標準值。2.標準系數是評價標準值對應的水平系數,反映評價標準值對應的評價指標實際值所達到的水平等級。優(a)、良(b)、中(c)、低(d)、差(e)五個評價標準值對應的標準系數分別為1.0、0.8、0.6、0.4、0.2,差(e)以下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