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企業轉讓稅務清算經營期和清算是否分別計算稅費?

企業轉讓稅務清算經營期和清算是否分別計算稅費?

不同的

運營期正常申報不算清算。申報成功後,將進行最終結算。

最終結算期間:65438+10月1日期-清算日

企業清算的稅務處理

處置全部資產的收入=資產的交易價格或可變現價值-資產的計稅基礎-稅前允許的稅金及附加。

稅前允許的稅費是指資產處置過程中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不包括可抵扣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在計算清算收益時,要註意以下三個問題。

壹是清算期應作為企業終止持續經營的壹個獨立納稅年度;

二是在計算清算收益時,應將其視為隱含收益或資產損失的實現;

三是在計算清算收益時,允許彌補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

清算所得稅的計算清算所得稅等於清算收入乘以25%的稅率。由於清算期不屬於正常生產經營期,在計算清算所得稅時應註意以下與優惠政策有關的問題。

壹是清算過程中所有資產處置所得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如技術轉讓所得。稅法規定,500萬元以下的轉讓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500萬元以上的部分減半征稅。清算過程中涉及技術轉讓業務的,不能享受上述優惠政策。但是,清算過程中取得的債務利息收入、股息、紅利等符合免稅條件的免稅收入,仍應按稅法規定享受免稅待遇,取得的不征稅收入不計入清算收入,因為這兩項收入不屬於資產處置相關收入。

二是清算企業在定期減免稅期間發生清算業務,不能享受減免稅待遇。即使高新技術企業、國家扶持的小型微利企業和過渡性優惠稅率的納稅人有清算業務,在計算清算所得稅時也不能適用15%、20%或其他優惠稅率,而應統壹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第三,清算前,購買國產設備或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稅收抵免尚未到期的,應允許納稅人從清算事務所取得的稅款中扣除上述稅收抵免。因為投資稅收抵免不是在清算過程中產生的,而是屬於納稅人在正常生產經營期間應當享受但尚未享受的稅收優惠,所以應當允許其在清算過程中享受。

四是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清算前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相關規定的,其投資的70%未完全享受應納稅所得額扣除的,應當允許其余額從清算所得中扣除。

  • 上一篇:企業出現“用工荒”。明明缺工的人很多,為什麽招不到人?
  • 下一篇:情況匯報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